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企业关联申报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2-03-29
摘要: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企业关联申报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做好2021年度企业关联申报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当年度无需进行关联申报。

  二、申报时间

  需进行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即2022年5月31日前),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联关系

  根据42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第2项规定(借贷资金10%担保)外,其他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根据4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42号公告第二条第1至5项关系的,不构成42号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另外,针对关联关系,企业要特别关注69号文中“严格执行关联申报要求”的最新规定,即对“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企业应准确理解关联申报有关政策法规及每张表的填报说明,不要出现漏报和错报,从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关联交易税务风险。

  四、申报方式

  关联申报方式,包括上门申报、网上申报等。为做好疫情防控,提高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建议纳税人尽量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www.etax-gd.gov.cn)进行“非接触式”申报。

  五、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应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同时进行关联申报,若申报所属期不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记录,将无法进行关联申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22张表格。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必填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不属于关联申报主体的企业无需填报。

  (三)关联申报期间对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咨询。建议尽早登陆电子税务局及时完成关联申报,以免临近截止日期网络拥堵等原因影响申报。

  (四)为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准确地掌握关联申报要求,请参考附件中税务机关精心梳理的36个关联申报税收风险点及服务锦囊,进一步降低和化解各类国际税收风险。

  附件:《广东省税务局关联申报国际税收服务锦囊》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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