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函[2022]16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青海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2-09-19
摘要: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落实环境治理、环境服务、环保技术与装备有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不断拓宽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渠道。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青海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函〔2022〕163号          2022-09-19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推进青海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青海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以下措施。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提供坚实支撑。到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供给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逐步补齐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短板弱项,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到2030年,基本建立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2025年具体目标:

  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方面,新建、改造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355.6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设施总能力24.89万立方米/日,城市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污水处理率达到96%,县城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9%。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全覆盖。城市和县城再生水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地级城市不低于25%。

  生活垃圾处理方面,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3500吨/日,新增卫生填埋处理能力1540.03吨/日。地级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能力达到垃圾清运量的90%以上,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7%,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2%。

  固体废物处置方面,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不断提升,利用规模持续扩大,新增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方面,基本补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充分保障,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

  二、补齐基础设施短板

  (一)健全污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补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加大污水管网排查力度,推进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和老旧管网修复更新。结合老旧小区和市政道路改造,加快支管网、出户管网建设,着力消除老旧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的污水管网空白。大力推进黄河流域沿线城市和县城建成区管网混错接改造,基本消除污水直排。加快建制镇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建设。推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排查超负荷和“清水入厂”设施,全面提高系统效能。督促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实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全部达标排放。加快污水资源化利用。结合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工程,系统规划,加快建设地级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

  (二)全面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提质升级。推进分类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对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的设置原则和配置标准合理布局设施设备。具备条件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健全垃圾分类制度体系,推进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系统建设。加强收运体系建设。城市、县城建成区按照“四分法”要求,合理布局居民社区、商业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站点,推进收集能力与收集范围内人口数量、垃圾产生量相协调。全面加强河道水域岸线、湖泊周边、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停车港湾及观景台、铁路沿线、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区周边等重点区域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收集点建设。有序改造露天敞开式收集设施,推行地埋式、封闭式、压缩式垃圾收集设施。加快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加快推进西宁市、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进度。泛共和盆地、柴达木盆地在做好现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基础上,按照城乡一体化和“打破行政区划边界,共建共享处理设施”的模式,积极谋划和布局建设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加强餐厨垃圾处理。重点推进黄河流域城市、县城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推进西宁市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将服务范围扩大至周边地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集成化、智能化、自动化、低成本的现代化厨余垃圾处理系统建设。优化既有设施运行。以县为单位围绕运营能力、无害化处理水平、处理成本及剩余库容等,对辖区内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逐一开展科学评估,依据服务范围和处理能力,制定轮转使用方案,对处理效能不佳的生活垃圾填埋场限期封闭,提升规模化、专业化处理水平。

  (三)持续推进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建设区域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确保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能力能够满足实际需求。鼓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盐湖产业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加快青海西部镁业有限公司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骨干企业试点建设。加强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规范建筑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行为,逐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快健全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机动车、退役光伏组件、废旧家电、废旧塑料等废弃物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体系。

  (四)提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与利用处置能力。提升危险废物收集与利用处置能力。科学布局建设与产废情况匹配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促进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提升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以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实验室废物等为重点,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服务。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推动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依托省内外具备条件的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建设危险废物培训实习基地。补齐医疗废物处置与应急能力短板。加快全省医疗废物收集中转及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兼顾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提质升级,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依托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水泥窑及其他协同处置设施,建立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提升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三、推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

  (五)统筹规划环境基础设施体系。科学编制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突出规划先行,按照绿色低碳、集约高效、循环发展的原则,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城市,优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布局,加快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推动建设集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多位一体的综合处置基地,依托现有产业园区,推进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基地建设,加强基地内部产业循环链接,促进各类处理设施工艺设备共用、资源能源共享、环境污染共治、责任风险共担,实现资源合理利用,污染物有效处置,环境风险可防可控。

  (六)强化设施协同共享高效衔接。充分发挥各类环境基础设施协同处置功能,建立跨领域跨区域协同处置技术模式和体制机制。重点推动市政污泥处置与垃圾焚烧、渗滤液与污水处理、焚烧炉渣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焚烧飞灰与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等有效衔接。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实现处理能力共建共享。

  四、推动环境基础设施智能绿色升级

  (七)推进数字化融合。加强现场端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和日排放量大于100吨的废水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控系统,监测因子包括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日排放量小于100吨的废水排放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全面排查单台额定蒸发量20吨以上(含20吨)的固体废物焚烧炉等有组织排放污染源,组织安装废气自动监控系统,监测因子包括流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污染因子。不具备安装自动监控系统条件的,在主要治理工艺、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完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智能监管平台。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现有信息化平台基础上拓展功能,整合数据,强化信息收集应用,逐步实现污水处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实时共享;按照废弃物类型,有序将固体废弃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全过程纳入监管平台,推动治理模式从“末端处理”向“系统治理”转变。

  (八)提升绿色化水平。采用先进节能低碳环保技术设备和工艺,着力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绿色高质量发展。以黄河流域城市、县城为重点,对技术水平不高、运行不稳定的环境基础设施,采用优化处理工艺、加强运行管理等措施推动稳定达标排放。规范有序开展库容已满生活垃圾填埋设施封场治理。强化要素保障,确保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如期投入运行。加快推进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进度。启动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焚烧处理设施前期研究工作。加快推进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扩容改造工作。加强与技术单位合作,研究推广适宜青藏高原气候条件的污水处理工艺。加强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加快提高焚烧飞灰、渗滤液、浓缩液、填埋气、沼渣、沼液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提升再生资源利用设施水平,推动再生资源利用行业集约绿色发展。强化环境基础设施二次污染防治能力建设。

  五、提升建设运营市场化水平

  (九)积极营造规范开放市场环境。健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行机制,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鼓励技术能力强、运管水平高、信誉度良好、有社会责任感的市场主体公平进入环境基础设施领域,吸引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和运营。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

  (十)深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按照污染者付费、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推动的原则,以园区、产业基地等工业集聚区为重点,鼓励和推动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专业化污染治理,提升设施运行水平和污染治理效果。着力打造1—2家深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园区(基地)。

  (十一)探索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引进大型环保集团或具有专业能力的环境污染治理企业,按照统筹规划建设、系统协同运营、多领域专业化、符合当地实际的原则,对区域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提供环境治理综合托管服务。湟水河流域所在城镇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积极探索区域整体环境托管服务长效运营模式和监管机制。

  六、健全保障体系

  (十二)强化关键技术研究应用。组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运营企业开展适合高寒高海拔地区、运营成本较低的垃圾、污水、厨余垃圾、市政污泥等处理课题研究。探索边远地区、牧区等人口布局分散、交通不便区域的垃圾回收利用处理方式。着力攻克小型污水处理站技术短板,确保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

  (十三)健全价格收费制度。完善污水、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价格形成和收费机制。推广按照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等支付运营服务费,结合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情况,将收费标准提高至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置成本且合理盈利的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全面落实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实行分类垃圾、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方式。鼓励创新收费方式,通过与第三方平台合作,主动公开缴费账户和途径,方便单位和个人主动缴费。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机制,各地区统筹考虑区域医疗机构特点、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及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十四)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落实环境治理、环境服务、环保技术与装备有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不断拓宽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渠道。研究新形势下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鼓励引导民间资本采用PPP等方式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提高参与环境基础设施项目的便利程度。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中长期贷款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支持力度。

  (十五)完善统计制度。加强现有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统计管理和运用,依托现有和新建信息化平台,强化统计数据运用和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环境基础设施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能力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积极探索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时效性强统计工作的模式。

  七、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联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各级政府进一步强化规划衔接,谋划重点项目,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措施,推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有效落实。

  (十七)强化要素保障。加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谋划与储备,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结合重点城镇、重点流域等因素,科学安排项目建设时序。坚持“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优先安排环境基础设施用地指标,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资金多元投入,确保项目落地实施。

  (十八)建立评估机制。建立城镇环境基础评估机制,通过自评、第三方评估等方式,适时开展建设情况总结评估,分析短板弱项,制定完善措施,加强指导督促,加快推进全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青海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措施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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