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报纸、杂志的增值税税率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5-07-10
摘要: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一)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二)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一)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二)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三)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3]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文件第十一条

  备注:增值税税率的调整

  一、根据财税字[1995]52号国税明电[1995]44号文件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二、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四、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原11%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0%。

  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原10%税率调整为9%。

  另外,在执行期限上,为统一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5]52号通知,印发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并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最近,各地反映,由于该通知收到较晚,一些纳税人在今年七月份以后销售的货物已经按原规定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并据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要求推迟执行日期。

  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执行日期,经与财政部商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国税明电[1995]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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