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1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05-11-30
摘要: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1128号        2005-11-30

  税务之家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6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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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垃圾,一定要有垃圾掩埋场,或者是污水处理场,或者是采取其他措施把垃圾处理掉。但毕竟是提供劳务,既然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那么,是不是增值税应税劳务?此文件没说。

如果说从“环保”的角度讲,免税是有道理的,无论是掩埋、焚烧、净化、再利用,都属于提供劳务,对其取得的收入,既然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该是增值税应税劳务。

个人观点---毕竟没有国家局考虑的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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