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综[2015]154号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5-11-30
摘要:根据财政部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要求,我们对《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12]13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财办综[2015]154号      2015-11-30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辖内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

  根据财政部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要求,我们对《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12]13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15年11月30日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分为省级收入、省级与市县共享收入和市、县级收入。

  第五条 省级收入来源

  (一)从国家对本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按每年2200万元的标准划转;

  (二)从车辆通行费收入中划转3%。

  第六条 省级与市县共享收入

  (一)从各级人民政府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3%;

  (二)除本村所属的单位及个人外,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使用水浇地、水田、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800元—1000元、500元—700元、300元—500元,使用其他土地每亩一次性征收200元;

  (三)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0.5‰,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1‰,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指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的0.8‰缴纳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与营业税起征点相同。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成本。

  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各级征收部门就地征收、分级入库。省与各市(区)(包括省管县)共享收入的分成比例为:省与西安市、咸阳市3︰7;省与铜川市、宝鸡市、杨凌示范区为7︰3;省与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延安市、榆林市为5︰5;韩城市全部作为市本级收入。

  第七条 市、县级收入来源

  (一)从征地管理费中提取3%;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或者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市、区),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县(市、区)见附表。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规定级次分别纳入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缴入各级国库,列入“1030223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安排支出时,在“21303水利”中选择相应支出科目列支。

  “1030223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下设目级科目。其中“103022301企业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反映各级地税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从企事业单位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103022302征占用土地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反映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征占用土地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103022303划转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反映从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

  第九条 下列情形减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一)经国务院、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专项基金(资金)、收费;

  (二)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免征;

  (三)农田灌溉水费收入免征;

  (四)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流转税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减免;

  (五)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项由各级地税部门征收,第(二)项按各市(县、区)职能分工由各级地税部门或财政部门征收,其他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划转。

  第十一条 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税费同征的,可以用税务票据代替。

  划转水利建设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开具“水利建设基金划转通知单”,相关部门根据划转通知单将资金划入一般公共预算“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

  第十二条 各级国库或者代理国库办理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报解和入库,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直接在一般公共预算“21303水利”选择相应支出科目列支。

  从征地管理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在本级一般公共预算中直接调减相应收入科目,同时调增“103022303划转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

  从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在政府性基金预算中调减相应收入科目,同时在一般公共财政预算中调增“103022303划转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

  第十四条 征收、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当年缴入国库金额的5%提取业务费,缴入省级国库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取,缴入各市(区)、县(市、区)国库的由各市(区)、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取,业务费列入部门预算。

  对超额完成征收计划以及在征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市(区)、县,省财政部门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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