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21]29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1-09-24
摘要:计算安置到我省的退役军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的,公式中“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安置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标准确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

粤府函[2021]294号         2021-9-24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衔接,现就完善我省企业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保且2021年1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1.2%

  本人1998年6月以前的平均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指数平均值×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

  其中,没有1993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但有1993年底前实际缴费的参保人,其1993年底前的实际缴费年限纳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照附表执行。

  (二)1998年7月1日以后参保,具有视同缴费权益且2021年1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二、完善视同缴费指数确定办法

  (一)具有1993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以及没有1993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但有1993年底前实际缴费的参保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1994年1月后由外省进入我省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以下办法确定:

  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转出地所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同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实施后原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以及安置到我省的退役军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以下办法确定:

  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同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安置到我省的退役军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的,公式中“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安置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标准确定。

  (四)本条第(二)(三)款中经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原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或改制,到企业工作的参保人,在我省参保后视同缴费指数计算值低于在我省首次参保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标准的,按在我省首次参保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标准确定。

  三、完善有关群体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规则

  本通知第二条所涉群体视同缴费年限核定中的有关问题按以下办理:

  (一)因所在地人民政府贯彻粤府〔1993〕83号文延迟实施时间的,从1994年1月至所在地贯彻粤府〔1993〕83号文的实施时间的上月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1994年1月后由外省进入我省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其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按转出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2014年9月底前,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参保人的视同缴费年限由待遇领取地负责审核。

  四、其他事项

  (一)为实现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对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算的部分,用5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第一年(2021年)发放30%,第二年(2022年)发放50%,第三年(2023年)发放70%,第四年(2024年)发放90%,第五年(2025年)及以后发放100%。2020年12月31日前视同缴费账户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计息,2021年至2025年按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增长率计息。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且本通知执行时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其过渡性养老金参照本通知第一条计算,并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比例计算增长额,高于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算的部分,用5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过渡期发放比例按本通知的“四(一)”项规定执行)。2020年12月底前已发放的过渡性养老金仍按原办法标准执行。

  (三)2026年1月1日及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不再适用与视同缴费账户相关的规定。

  (四)结合本次完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国家要求逐步清理地方性养老金项目。

  有关5年过渡期待遇发放和清理地方性养老金项目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调整完善企业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相关工作,将其作为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推进全国统筹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底线意识,严格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贯彻执行;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准确及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要严格执行社保基金管理各项规定,加强风险预警和防控,坚决防范和打击欺诈冒领养老金等违法行为。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1993年底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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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粤府〔2006〕96号文有关条文的解释意见

粤劳社函〔2008〕714号       2008-05-05

肇庆市人民政府: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第三条有关表述解释如下:

本条规定的“2006年6月30日前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年度调整办法”是指: 2006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96号文实施前执行的规定发给,从96号文实施之日起,按96号文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

相关解读

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部分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将增加

养老金,可以说是关乎到每个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事情,但对于养老金到底怎么计算发放,大多数人却不了解。

我国的养老金制度是在90年代建立的,1995年国家下发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7年又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决定中明确,对于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养老金待遇由三部分组成,除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外,养老保险基金每个月还会发放一笔的过渡性养老金。

不同地方政府制定的过渡性养老金政策不同,广东省结合了本地的实际情况,在2006年创新性地提出了将企业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权益账户化,采用视同缴费账户的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正常情况下,我们缴纳养老保险后,钱一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一部分进入个人养老金账户,等到退休以后,发放养老金的钱就来源于这两个账户。

但是对于广东省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企业职工,除了上述两个账户,还增加了一个视同缴费账户。

根据个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本人的缴费基数等参数,推算出个人视同缴费账户中应有的金额,再按照一定的月数每月发放。

不过视同缴费账户和其它两类账户不同的是,它实行的是虚账管理,账户中的金额不得继承和一次性提取。

可以说,广东省的这个政策在当时是非常创新的,但是随着国家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广东省这种账户化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趋势不相适应,因此必须进行调整。

为此,10月份广东省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明确了过渡性养老金计算的两种办法。

对于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且2006年7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式如下: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1.2%;

对于1998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式如下: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对于很多职工来说,新老办法计算出的过渡性养老金肯定会有不同,为了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广东省制定了5年的过渡期。

对于新待遇(按照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老待遇(按照视同缴费账户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的退休职工,高出的那一部分将用5年逐步过渡到全额发放:

2021年发放高出部分的30%,2022年发放50%,2023年发放70%,2024年发放90%,2025年)及以后发放100%。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2021年之前就已经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他们前面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还是按照之前的标准发放,并不会重新计算。

不过,对于2021年1月开始的那部分过渡性养老金,肯定是会核算补发的。

而对于新待遇低于老待遇的退休职工,参照国家养老保险改革中的政策——保低限高,那么应该还是按照老待遇发放。

也就是说,在过渡性养老金新政策实施后,广东省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要么不变,要么增加。

以上就是关于过渡性养老金调整的相关消息,欢迎转发给有需要的人!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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