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申请获法院批准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董柳 吁青 肖波 人气: 时间:2021-07-19
摘要: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深圳市民梁先生今天(2021年7月19日)上午11时许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达的裁定书,法院批准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这是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今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我国境内第一宗裁定生效的个人破产案件。

  今年35岁的梁先生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创业。由于没有稳定的客户资源,加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他的银行债务越垒越高且无力全部偿还。

  根据梁先生申报的情况,截至破产申请提出之日,他的债务总额约75万元,而其仅有36120元存款、4719.9元住房公积金,每月固定工资收入约2万元,无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今年3月10日,梁先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个人破产申请。

  法院经严格审查,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在受理申请当日停止计算约75万元债务的利息。梁先生创业失败后到一家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每月收入约2万元,其表示愿意尽力还债,并提出了重整可行性计划。

  根据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梁先生三年内偿还借款本金,所有利息被免去。未来三年,梁先生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他不能按重整计划执行,债权人依法有权向其追索未归还的所有借款本息。

  梁先生告诉记者,申请个人破产前,他最多时一天接七八个催债电话,精神压力非常大。“现在没有之前巨大的精神包袱,我需要好好工作,把欠的钱尽快还清。”

  “个人破产制度给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经济上‘重生’的机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说。

  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破产制度。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文/羊城晚报 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吁青 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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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是山东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全文废止] 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请问:
1、“资产清偿证明”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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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资产清偿证明”没作进一步明确。在公开渠道上未查询到山东省税务局对此问题的明确规定,以下地方文件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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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税发[2009]88号[全文废止] 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问题:
1、“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由谁证明?如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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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意见如下:
1、为降低税务机关和相关审批人员的责任风险,各局对资产损失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9]88号[全文废止]和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依法审批,国税发[2009]88号[全文废止]和财税[2009]57号要求企业报送的证据资料均应由企业依法报送,不得随意变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的,应要求企业提交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

2、以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企业财务负责人关于债务人、担保人资产清偿情况的书面声明作为资产清偿证明。

参照上述规定,资产清偿证明指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企业财务负责人关于债务人、担保人资产清偿情况的书面声明。

根据上述规定,资产清偿证明由中介机构出具,但还应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出具的书面证明。

来源:税务总局  时间:201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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