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5-05-19
摘要: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       2015-05-19

  现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上述销售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19日


  附 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标签: 制造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IPC证:蜀ICP备17025776号-2
2018-2021 zhuawawa.xin 税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