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社发[2022]13号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转发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2-07-12
摘要: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转发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社发[2022]13号               2022-07-12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人社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各参保单位:

  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规范实施程序,健全审核机制,切实防范风险。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监测,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人社、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落实缓缴政策各项要求,确保政策及时落地见效。

  二、明确办理流程

  申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缓缴的参保单位,按照《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陕社保发〔2022〕11号)要求,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经办机构申请。申请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的参保单位,可通过西安市社会保险网上经办大厅办理。现从事行业类别与参保登记时所申报行业类别发生变化的单位,以及按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携带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维护行业类别。

  三、维护职工权益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而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期间,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做好政策衔接

  符合该文件政策范围的参保企业,尚未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办理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市人社发〔2022〕2号)申请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依照本通知执行;已按照市人社发〔2022〕2号文件申请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且审核通过的,符合该文件政策范围的参保企业,在缓缴期结束或终止后,仍可依照本通知执行;其他需要申请缓缴的参保企业,仍可按照市人社发〔2022〕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抓好宣传报送

  各部门要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和工作实际,通过多种手段开展缓缴政策宣传,做到缓缴扩围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各社保经办机构要会同税务部门做好缓缴政策期内数据统计工作,每月底前将统计结果逐级报送至市社保中心、市税务局。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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