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国税发[2007]100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借款合同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07-07-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而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借款合同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藏国税发[2007]100号      2007-07-26

昌都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润雪花啤酒(西藏)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昌国税发[2007]106号)收悉,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而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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