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5]6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1995-12-26
摘要:“期初进项税额余额”栏填写1995年初尚未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余额。该栏的“本月数”与“累计数”相同,该数确定后,在以后的纳税申报期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保持不变,直到期初进项税额余额抵扣完毕。税务机关今后印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十一栏改为“95年初期初进项税额”。

  4.“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栏,“本月数”不填,“累计数”为“95年初期初进项税额”减去“抵扣税额”累计数的差额。

  (四)“税款计算”中各栏的“累计数”保留,凡是能填写的都要填写。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1.“金额”栏中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均按票面注明的金额填写。

  2.“付款日期”栏,填写企业实际支付货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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