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各项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税明电[1993]68号 1993-1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暂行条例的问题,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正在审议,可望在近日内做出决定。为了保证1994年1月1日起顺利地执行新的流转税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认定,认定工作务必在年底前完成。1994年1月10日前,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情况上报总局。 二、保证企业在年底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计算增值税的基本依据,明年1月1日企业就要使用,因此必须做好发放工作,保证企业使用。 三、对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和辅导。年底前培训和辅导的重点是,使企业清楚地了解,销货时对什么样的购货者可开据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怎样填写;购货时,取得什么样的发票进项税额才能扣除,保证专用发票的正确使用。 四、加强领导,做好涉外税收工作。为了便于统一政策,统一管理,1993年1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加强对涉外税收工作的领导,稳定涉外税收机构和人员。没有涉外税务机构的县(市)要指定专人管理。 五、各级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间要加强协调,及时沟通情况。税制改革后,除企业所得税外,内外资企业统一了税制,各级税务机关内主管内资企业税收的部门和主管涉外税收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及时沟通情况,做到分别管理,政策统一,保证新税制的顺利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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