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管函[2010]120号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黄埔海关网上支付担保产生滞纳金问题的复函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0-06-12
摘要: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规定,应当由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滞纳金。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黄埔海关网上支付担保产生滞纳金问题的复函

税管函[2010]120号     2010-06-12

黄埔海关:

  《黄埔海关关于网上支付担保产生滞纳金问题的请示》(埔关税[2010]9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在《海关法》、《关税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免除税款滞纳金的规定。关于你关采用网上支付担保方式处理的三票报关单的滞纳金问题,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企业已经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企业无过错,但由于银行税费系统联机故障导致海关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核注税单,客观上造成企业延迟缴纳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

  按照《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七十八条:“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税款保函,其保证方式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和《网上支付税费服务协议》(署监发[2002]146号)附件四: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规定,应当由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滞纳金。

  此复。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201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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