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在线访谈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9-04-19
摘要:深化增值税改革是2019年减税降费的“重头戏”。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了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基本方案;3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4月1日,深化增值税改革正式实施。

  2019年4月19日上午10:00-11:00,国家税务总局以“解读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为主题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就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题:解读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

  时间:2019年4月19日 上午10:00-11:00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和收看“解读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活动!

  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与广大网友就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相关问题进行在线交流。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能有这样的机会跟大家交流。

  [主持人]

  林司长你好,能否请您先为大家介绍一下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的相关背景呢?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欢迎大家参加国家税务总局举办的“解读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在线访谈活动。

  深化增值税改革是2019年减税降费的“重头戏”。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了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基本方案;3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4月1日,深化增值税改革正式实施。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这里统称39号公告)。39号公告从“降税率”“扩抵扣”“退留抵”等几个方面为实体经济上了一道“硬菜”。政策出台后,纳税人关注度非常高。此前,税务总局已发布《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和10期《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对改革政策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为进一步做好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和宣传辅导,我们举办此次在线访谈,解答纳税人关心的问题,欢迎各位网友积极参与互动。

  [主持人]

  谢谢林司长!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网友们提出了什么问题?

  [网友51234]

  最近看到税务局的宣传片,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从4月1日起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我正打算成立一个快递公司,主要提供同城收派服务,请问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这里统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你公司提供的收派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物流辅助服务。你公司如果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网友53444]

  我是一家商贸公司的会计,我公司2019年1月成立,4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应该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按照39号公告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你公司2019年3月底是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0。因此,你公司自2019年4月起,若有期末留抵税额即为增量留抵税额。

  [网友5643452]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上旬派出了一批技术人员赴德国考察学习。请问我公司为考察团购买的国际机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不可以。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现行规定,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未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购进的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网友52377]

  我公司是一家乡村旅游企业,同时兼营农产品加工业务,请问我公司能否同时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另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如果你公司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比超过50%,且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则你公司既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也可以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网友53522]

  我单位2018年12月在某园区购置了一栋办公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已抵扣6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请问剩余40%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能否在2019年12月所属期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可以。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的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单位尚未抵扣完毕的4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自行选择任一月份从销项税额中一次性抵扣。

  [网友532434]

  我公司是2019年4月3日成立的一家咨询公司,设立时直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对这次推出的加计抵减政策非常感兴趣。如果我公司4月、5月、6月均有销售收入,且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没有超过50%,但是5月、6月、7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是否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按照39号公告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因此,你公司应以2019年4-6月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4-6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超过50%,那么2019年当年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0年以后,每年可以根据上年度的销售额情况确定当年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网友52789]

  我公司目前的信用等级为M级,再过六个月可能调整至B级,如果满足其他留抵退税条件,我公司能够在六个月后申请留抵退税吗?还是需要成为B级纳税人后连续六个月满足条件,才能申请留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39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你公司在申请留抵退税时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不需要成为A级或B级纳税人后,再连续六个月满足条件才能申请留抵退税。

  [网友5632]

  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只注明旅客姓名,未注明身份证件号码的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暂允许以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由于部分客票票面样式不统一,票面记载旅客身份信息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实际操作中,只要是通过实名制购票方式购买,并注明旅客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的,就属于按规定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网友509843]

  我们是一家商务型酒店,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住宿业销售额占酒店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常年保持在80%以上,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吗?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不可以。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鉴于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的,只有一般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网友555512]

  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是指自然年度不再调整,还是12个月内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按照39号公告规定,“当年内不再调整”是指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而不是12个月内不再调整。纳税人下一个自然年度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根据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网友576211]

  我公司有出口业务,请问如何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退还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你公司可对照上述规定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网友55632]

  我单位2018年9月对材料仓库进行了扩建,于2019年2月竣工验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扩建后,增加材料仓库的原值超过50%,已按规定将6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前尚有4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未抵扣。请问我单位能否在2019年4月、5月所属期分两次抵扣剩余4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不可以。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的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单位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4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需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网友583624]

  我公司是一家广告公司,2017年设立时是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10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请问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来判断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是仅计算2018年10月后的销售额吗?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不是。39号公告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不需要区分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或者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你公司应按照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

  [网友554145]

  请问我公司如果有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申请留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不可以。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虚拟计算出一个额度,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计入留抵税额。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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