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09-01-04
摘要: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2009-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总局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27号建议的答复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劳动保护和职工福利费涉税区别实务分析

小陈税务     2017-08-30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

  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两处任职人员的支出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一)实务区别

  临工是指具有固定工作岗位,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临时性招用的人员。比如说保安、保洁等,人员可能经常性变更,甚至两三天就换人,但这个工作岗位在该单位是长期存在的。

  劳务是指因临时发生的事项而临时招用的人员。企业不设置该项固定工作岗位,双方也不存在雇佣关系,比如厂房修缮、装卸搬运等。

  总结: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工资、薪金”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工资、薪金”在单位有“职位”或“岗位”,还有是否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

  (二)涉税处理

  1.企业所得税处理

  (1)“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按照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2)“劳务报酬”税前扣除:对支付劳务报酬的企业可到劳务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劳务服务发票,并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据以入账,企业取得了代开的发票,涉及支付的劳务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劳务派遣”税前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需要取得发票方能税前扣除;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相关内部等凭证方能税前扣除。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2.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3500元速算扣除数。如个人在两处及两处以上任职,同时取得工资、所得的,单位各自按照3500元速算扣除数计算个税,由个人自行去税务机关合并申报,即将所得两处及两处以上的所得合并处理,一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

  每次劳务报酬所得额>20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有加成征收)

  劳动保护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一)实务区别

  劳动保护支出: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以实物形式发生。

  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总结: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劳动保护支出为了单位经营活动需要,发生在特定岗位上,一般情况下不是人人都有的,比如出纳岗位的清洁用品支出;职工福利费是带有“福利”性质的,“额外”支出,“普遍性”、不是直接“需要”,比如过节发放给职工的食品、生活用品、超市充值卡等支出,货币性(现金或者购物卡等)形式一般按照福利费支出处理。

  (二)涉税处理

  1.劳动保护支出

  (1)取得相关合理税前扣除凭证(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发票),没有税前扣除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一般情况下都需要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3)不属于工资薪金等个人所得,不需要缴纳个税;

  2.福利费支出

  (1)取得相关合理税前扣除凭证(不一定要发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摘自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相关交流》在线访谈(2012-04-11,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答疑)。

  也就是算福利费能算的每人具体“所得多少”额,就要缴个税,比如组织员工出去旅游;如果福利费服务算的每人“所得多少”额,就不要缴个税,比如节日员工聚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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