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行业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5-09-29
摘要:  一、增值税方面优惠政策   (一)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一、增值税方面优惠政策

  (一)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1]113号)

  (二)自2005年7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5]87号)

  (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财税[2008]156号)

  二、所得税方面优惠政策

  (一)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063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执行中注意事项:

  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可以享受优惠。

  需要备案资料:

  1、经贸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包括利用资源的名称、数量、占比);

  2、对照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年度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的种类及用量、生产的产品种类及产量、所达到的技术标准,环境影响情况等;

  3、各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收入核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063号)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执行中注意事项: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需要备案资料:

  1、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

  3、研究开发费预算,需说明资金来源;

  4、属于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应提供合同或协议书;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提供受托方出具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8、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 106户试点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省级技术中心,省自主创新“双百工程”中的企业及项目的,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063号)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执行中注意事项: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需要备案资料: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4、实行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入账凭证(发票);

  5、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明细表。

  (四)购置专用设备抵免税额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063号)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执行中注意事项: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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