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4]1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04-08-03
摘要: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问题内容:房地产公司通过拍卖方式购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向第三方拍卖中介公司支付拍卖佣金,不属于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请问该拍卖佣金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复内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5-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4]134号      2004-08-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契税政策,推动公有住房上市的进程,现将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

  (2011年10月11日)

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三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资产不实6161万元、负债不实8960万元、收入不实5727万元、成本费用不实9171万元等会计违规问题,少缴各项税款480万元。其中:该公司将以前年度排污费、中水费、综合物业费等收入1539万元推迟到2009年确认;将以前年度多结转的土地开发成本在2009年直接冲减,少计2009年主营业务成本3961万元;少计缴契税2264万元(已于检查期间补缴);未按规定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少计2008年本部营业外收入4.03亿元。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并对该公司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三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调整会计账务,并补缴相关税款。

  2、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执业质量进行了延伸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审计中存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缴纳契税

  【问题】

  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缴纳契税?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所以,市政建设配套费需要交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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