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2017年37号公告学习笔记之一: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特殊情形下扣缴义务人的确定及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来源:TPPERSON整理 作者:TPPERSON整理 人气: 时间:2017-10-30
摘要:千呼万唤始出来,经过一年多的等待后,2017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及官方解读,37号公告着眼于减轻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负担,

千呼万唤始出来,经过一年多的等待后,2017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及官方解读,37号公告着眼于减轻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负担,简化计算操作,便利扣缴义务人履行义务,重点解决了征管中的问题,减轻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遵从责任。37号公告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重大修改,其取消了合同备案、税款清算且简并了需报送的报表资料,同时对所得计算、外汇折算、对外支付股息的扣缴义务时间及各税务机关的职责分配和协同管理等进行了修订。同时37号公告废止了国税发〔2009〕3号国税函〔2009〕698号全文及其他非居民税收政策的相关条款。施行了近9年之久的在业界产生深远影响的698号文,随着37号公告于2017年12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其将履行完成其“历史使命”。为了帮助亲们有效理解和运用37号公告,TPPERSON特将自己的学习体会整理分享亲们。今天分享亲们的是《学习笔记之一: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特殊情形下扣缴义务人的确定及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法律依据

37号公告原文

学习笔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三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第一百零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

二、适用范围

37号公告原文

学习笔记

企业所得税条款

是否适用

一、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事项,适用本公告。与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相关的事项不适用本公告。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否。理解应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处理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三、特殊情形下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37号公告原文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学习笔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对非居民纳税人实行源泉扣缴是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自行委托他人代为支付、指定第三方代为支付、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而实际支付人仍然还是支付人自己,因此本条明确在这几种特殊情形下扣缴义务人不变,从而避免在该类特殊情形下对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的争议。

1、当扣缴义务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第三方代为支付款项时扣缴义务人的确定。注意本条强调的是扣缴义务人“自行委托和指定”, 即如果是扣缴义务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第三方代为支付款项的扣缴义务人的扣缴责任不能免除,但是如果是境内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就约定由第三方支付相关款项,则理解应该可以以第三方为支付人,由第三方来履行扣缴义务。例:香港思迈特公司与深圳思迈特公司签订了财税咨询费用协议,协议约定,香港思迈特公司为深圳思迈特公司提供财税咨询服务,深圳思迈特公司每年支付香港思迈公司60万港币。如果深圳思迈特公司自行委托北京思迈特公司向香港思迈特公司支付60万港币元,则支付人仍为深圳思迈特公司应履行扣缴义务,但是如果协议中就约定由北京思迈特公司支付香港思迈特公司60万元港币的话,则北京思迈特公司作为支付人应履行扣缴义务。

2、当存在担保人或保证人等连带责任情况下扣缴义务人的确定。在借贷等业务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因此通常会根据《担保法》等的规定设定担保,保证人和债权人会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履约责任。在此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是非居民企业,尽管当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履约责任时成为了实际的支付方,但是扣缴义务人仍是被担保人或被保证人,其应履行扣缴义务。例:2017年12月31日香港思迈特公司与深圳思迈特公司签署借款协议借款1000万美元,约定2018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借款利息30万美元,同时协议约定如果深圳思迈特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借款利息的情况下,由北京思迈特公司作为担保人按期支付利息给香港思迈特公司,假定2018年6月30日之前深圳思迈特公司不能如期支付香港思迈特公司利息30万元美元,而由担保人北京思迈特公司如期支付香港思迈特公司利息30万元美元,但是深圳思迈特公司仍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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