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进出口银行等4户企业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08-01-18
摘要:2007年度,上述4家企业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企业总部在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进出口银行等4户企业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8]67号        2008-01-18


北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上海、安徽、江西、广西、重庆、西藏、湖南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上述4家企业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企业总部在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进出口银行等4家企业新增分支机构名单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IPC证:蜀ICP备17025776号-2
2018-2021 zhuawawa.xin 税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