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9-12-31
摘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2019-12-31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现就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19年12月31日


案例分析

  一、不超过30人

  案例一:安徽省甲公司2022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200万,年职工总数为20人,2023年填写申报表后,系统自动减免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解析:符合人数小于30人的优惠,享受免征。

  二、超过30人

  案例二:安徽省乙公司2022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400万,年职工总数为31人。实际公司安排残疾人0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6万元。那么2023年乙公司应缴纳多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解析:因为乙公司2022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00/31=12.9万元,12.9万元>12万元,所以计算时我们采用12万元计算,安徽省要求的残疾人就业安排比例是1.5%,实际公司安排残疾人0人,安置比例小于1%(实际安置比例为0%),那实际我们就只按照应纳费额的90%缴纳,相当于减免了10%的费用。

  答:2023年乙公司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31*1.5%-0)*120000*90%=50220元

  案例三:安徽省丙公司2022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710万,年职工总数为80人。实际安排残疾人1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6万元。那么2023年丙公司应缴纳多少残保金?

  解析:因为丙公司2022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10/80=8.875万元,8.875万元<12万元,所以计算时我们采用8.875万元计算。安徽省要求的残疾人就业安排比例是1.5%,实际公司安排残疾人1人,安置比例小于1.5%,但是大于1%(实际是1/80=1.25%),那实际我们就只按照应纳费额的50%缴纳,相当于减免了50%的费用。

  答:2023年丙公司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80*1.5%-1)*88750*50%=8875元

  案例四:安徽省丁公司2022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2874.9万元,年职工总数为350人,安排残疾人3名,其中1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万元,2023年应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多少元?

  解析:

  1、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3-1+2=4人

  4/350=1.14%

  年人均均工资28749000÷350=82140元

  60000*2=120000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

  综上:2023年丁公司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350*1.5%-4)*82140*50%=51337.5元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2.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

  3.《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4.《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5.《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6.《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8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宜秀经开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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