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09]148号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税收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09-12-30
摘要: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1.5%征收;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3%征收。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税收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厦地税发[2009]148号       2009-12-30

税务之家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2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项,第四条废止。
2、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月27日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项失效。
3、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项失效;
4、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失效。
5、依据厦地税函[2011]4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的函,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法规有关营业税的政策废止。
6、依据厦地税函[2011]1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本法规第三条第一款第2点:“个人置换房产,以置换双方房产评估价的差额部分为计税依据,按1.5%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再执行。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有关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一般文[2009]332号)的规定,对我市个人住房转让相关税收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营业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条款废止]契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1.5%征收;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3%征收。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三、个人所得税

(一)征税规定

1.个人出售房产,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按收入全额征收1.5%的个人所得税。

2.[条款废止]个人置换房产,以置换双方房产评估价的差额部分为计税依据,按1.5%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收入全额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

(二)优惠政策和办理流程

1.个人出售住房(不含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产权人必须向代征人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声明,经代征人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符合上述条件可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条款废止]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鼓励个人购换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我局缴纳或直接以个人所得税税款形式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前后一年内以个人、儿女、夫妻名义购房以及与儿女、夫妻共同购房的,凭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及有关售购房资料,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全部或部分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申请个人所得税退库的,须经市局征管处会同计财处审核确认后,到税款入库局办理。

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的时限:个人出售房产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应从缴纳之日起一年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清算期内(缴纳之日起一年内)没有前来办理退还手续的,视同自动放弃减免优惠,不再给予办理。对于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纳税清算期内办理退还手续的,应在纳税清算期内到市局征管处申请,经批准可适当延长纳税清算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条款废止]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的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暂免征收。

上述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收件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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