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优惠新政(二)

来源:江苏税务 作者:江苏税务 人气: 时间:2019-02-27
摘要:江苏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充分释放减税降费红利,减轻企业负店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近日出台了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确定按最大幅度即50%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附加。

  江苏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充分释放减税降费红利,减轻企业负店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近日出台了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确定按最大幅度即50%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附加”。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优惠重点政策

  优惠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优惠案例:

  某小规模纳税人申报2019年1月属期印花税,可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的优惠,假设该纳税人本属期应交印花税仅此一项,减征比例为50%,由于我省进一步对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印花税税额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实际最高减免幅度达75%。

  政策依据:

  《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

  常见问答:

  1.如何理解“叠加享受优惠”?

  答:“六税两附加”已有一些优惠政策,有的是全额减免,有的是按比例或定额减免。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本次减征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的基础上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征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2.纳税人类别变化时,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适用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3.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是否需要提交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4.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5.纳税人符合条件享受优惠的,各税种申报表是否有变化?

  答:为确保广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便利享受减征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六税两附加”申报表的相关规定执行。

  考虑政策落地、便捷识别和计算税款的需要,在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涉及的4张纳税申报表主表上设置“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减征比例”“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3个项目。

  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税)涉及的2张纳税申报表主表上设置“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减征比例”“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起始时间”“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终止时间”5个项目。

  本着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的原则,上述项目中,“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项目为纳税人自主勾选项目。“减征比例”和“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2个项目为系统后台配置和自动生成数据,不需要纳税人填报。房土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起始时间”“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终止时间”2个项目为纳税人类别发生变化时需填报项目,不发生变化,则无须填报。

  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

  2019年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建立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的通知》(税总函[2019]40号),在全国税务系统建立以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针对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迅速研究提出针对性措施,有效帮助小微企业便利办税,切实维护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小微企业主动纳税遵从,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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