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税函[2019]45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33号再次答复的函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9-06-25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税控设备技术服务费可以在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33号再次答复的函

深税函[2019]451号         2019-06-25

尊敬的杨瑞代表:

  您和张永清等22名代表在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优化税收管理制度的建议》(第20190333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对建议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补充答复如下:

  一、关于“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商事主体不再经营时,在注销商事主体困难重重的目前体制下,建立由法人申请‘暂停经营’制度,一旦申请暂停经营,要求暂时关闭银行账户(而非注销)支付,暂停税务业务办理和税务申报,节省人工成本。但不列入‘税务异常名单’。不影响法人代表人名下其他法人主体税务业务办理。”的建议

  建议对于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提出很好的处理思路,我局已向国家税务总局建议改革清税注销制度,在深圳试点推行“暂停经营”制度,即“终止纳税义务报告制”,凡是纳税人停止生产经营的,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只需书面报告终止纳税义务即可。纳税人报告终止纳税义务后,进入“休眠期”,处理完未结事项后不再有纳税申报义务,依纳税人意愿可维持“休眠”,也可终止“休眠”。我局会密切跟踪此项改革推进情况,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相关政策制度后,将予以落实。

  二、关于“税控盘、税控软件使用年费以及发票开设设备,不再由企业承担,由市区税务征收部门承担,减少企业负担”的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掌握税控服务单位向纳税人收取税控盘、税控软件使用年费以及发票开票设备费用的情况。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税控设备技术服务费可以在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纳税人缴纳的税控专用设备费用及税控软件使用年费已经由国家财政负担。政策出台后,我局即采取包括网站公告、短信推送、培训辅导等多项措施落实该项政策,今后我局将持续加强该政策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落实到位。

  我局将努力提升深圳市纳税服务质量,感谢您对税收工作关注和支持,您的建议是推动税收工作不断发展的动力。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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