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当年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符合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条件的,当年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各级要将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目标任务,完善行业政策、标准和规范,认真组织实施。
各财政用票单位上线应用财政电子票据后,应认真组织做好旧版财政票据清理工作,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销毁手续。
民非研发机构经核定后可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的自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支持创新联合体内形成稳定合作关系的成员单位组建或参与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研究基地等创新平台。
2021年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486元。2022年度我省职工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2458元,下限为4491.6元(其中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为4396.9元)。202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424元。
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发承包双方根据实名制入场原则,以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员为准,疫情期间增加的防控费用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实签证进行调整,此项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经营者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在海南省的个体工商户以一家平台企业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形成个体工商户集群集聚发展的注册登记模式。
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8月26日前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可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自2022年8月1日起至本轮疫情影响结束,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可无需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疫情结束后再补缴疫情期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疫情结束后无法补缴疫情期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需按正常缓缴住房公积金程序申请缓缴。缓缴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视同正常缴存办理提取、贷款业务。
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原辅料减免关税政策,形成成本优势,打造海上风电装备出口制造中心,鼓励相关企业积极开拓东南亚市场。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方案。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及时下载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的经部端实名信息比对后的符合参保及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身份的信息数据,并在数据下发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聚焦市场主体关切,以优化审批流程、完善现代化监管机制、强化公平竞争、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为重点,深化“放管服”改革。到2025年,打造与高质量市场主体发展相适应的国内一流营商环境。
离职提取业务实行承诺制申请办理。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通过线上渠道或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签署承诺书后办理。
自2022年7月至9月,对全省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缓缴3个月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自2022年5月1日至年底,对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规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退休人员按照本人月基本养老金2.32%的比例,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此外,退休人员再按照每缴费1年(含视同缴费的实际工作年限,不含按从事特殊工种规定折算的工龄,缴费不满1年算1年)增加0.5元的标准,增加本人的基本养老金。
强化精准主动税务服务。构建全岛数字化税收服务机制和精准化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机制,精准分析和识别风险企业,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通道,全面推进涉税涉费事项“一站办结”。
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7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根据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情况,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办税服务厅进厅人员数量,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缴费人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在此向您发出倡议: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执法部门要高度关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加强对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期间的日常监管,及时解决工作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对缓缴期间发生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并作为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的重要依据。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制度建设年”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1〕267号)要求,我局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的通知》(三府〔2014〕72号)文中部分土地等级范围表述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自2022年7月1日起,海南合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见附件)按照《公告》的规定,采用收入比例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针对互联网平台及产品服务隐私协议要求、移动智能终端个人信息保护、应用商店 App 个人信息处理规范审核、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SDK 安全指南、利用个人信息自动化决策规范等重点热点领域,加快研究制定相关标准规范,指导App运营者提升个人信息保护能力。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发〔2022〕16号)精神,做好我省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 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实行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应税营业账簿实行按年计征,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实行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为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制定《海南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22年7月30日起施行。
根据上级通知,结合我省工作安排,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海南考区)考试时间确定为2022年8月5日、6日、7日,海南考区初、高级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系统开通时间为7月20日至8月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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