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工信企业规〔2020〕9号)自行废止。
承租人承租纳入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可分次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提取上限与租住商品住房的限额一致,即市区(含呼兰、阿城、双城)每户26400元/年,县(市)每户19200元/年。
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5月31日。
按照“数据+规则”理念,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加强对纳税人缴费人的行为感知,不断拓展优化政策推送渠道,调查研究纳税人缴费人学习偏好,完善政策推送内容,降低学习成本。
全力争取和用好交通运输部中央车辆购置税资金支持,保障农村公路项目国家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除条款中有特别规定之外,本政策适用于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申报项目符合支持方向,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工作,满足广大纳税人多样化申报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将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企业需要开展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并及时向企业和人员释明其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结合税务总局“税直达”试点,根据纳税人缴费人行为习惯不断优化服务策略,探索推出相关服务产品,有效改善纳税人缴费人服务体验。
落实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以及对符合条件的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名单内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非哈市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购房交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给予1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银行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合作,相互配合。银行机构应配合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准确报送各环节各类信息和资料。融资担保机构应依规向银行机构及时进行代偿。
积极探索实施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税收征管和服务措施,优化相关税收环境。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政策执行。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退税终审后与收核部门协调,收核部门通过“岗位待办”进行复核并开具电子收入退还书发送至国库。退库信息发送后,第一时间向人民银行国库传递退库笔数和退库金额。
适应社会对注册会计师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围绕专业胜任能力、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职业道德等重点,健全培训供给组织体系,丰富完善教育内容,高效配置培训资源,有效提升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应当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作为衡量营商环境水平的主要依据,重点采取问卷调查、电话访谈、实地调研和直接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建议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进一步加大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推广实施力度。加快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推动实现出口退税全流程无纸化。
为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高效“办好一件事”实际需求,全面提升集成式政务服务能力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省直相关部门要责成所属单位与承租方核实减租方式。承租方对免费延长租期方式有异议的,必须立即整改,直接退还租金。租金收入已上缴国库的,按规定程序办理退库手续,务必于12月15日前完成减免工作,切实保障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享受到政策红利。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参保地变更或取消备案的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有效期内可随时取消和变更,可在备案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黑龙江省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2年第19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确保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取得实效。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解难的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今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社、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工作规范高效开展,并与贷款担保、财政贴息等工作顺利衔接。
自2022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全文废止。
鼓励用人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农垦、森工、油田、铁路等系统为职工和城乡居民购买惠民保,购买经费按商业健康保险规定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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