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和安全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工作部署要求,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将采用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登录方式(新版登录),目前暂时支持旧版登录方式和“数字证书登录”方式,后期将逐步取消。
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对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30%以上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时予以倾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内容,结合我局情况,现将《荆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荆门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2号公告)全文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数字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拓宽数字经济市场主体融资渠道,发挥各级现有投资基金引导作用,重点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充分发挥总规模100亿元的省数字经济产业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拓宽数字经济市场主体融资渠道。
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全面执行国家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给予奖励。加快研究制定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新软件目录,对经评定的“三首”产品省内研制和示范应用单位,省级给予奖励支持。
非居民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的,应当在2023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其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限额核定标准比照本公告执行。
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将科普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范围,落实高企认定补助资金、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鼓励科普创作传播、研学旅游、科普展教品、科普出版等行业形成产业联盟,推动科普产业集聚发展。
光电子信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精心梳理、精准推送、精细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减免、科技创新券等援企惠企政策,提高科创企业政策知晓度和获得感。
将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基准》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
全面落实国家组合式减税退税政策,对市场主体密切关心的“六税两费”减免等普惠性较强的政策,进一步加强执行跟踪,确保及时兑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现将我市销售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房屋,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对其个人所得税可实行核定征税,其中转让住房按1%征收率执行,转让非住房按3%征收率执行。
各市级财政部门应积极推动建立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间的综合监管制度,整合监管资源,加强政策衔接,实现数据共享,充分运用其他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信息,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缴费方式选择银行批扣且签约缴费档次为300元以下的参保居民,请于3月31日前自行在代扣银行(农业银行)、办税服务厅申请调整批扣金额或者取消批量扣款协议,如没有申请调整同时继续选择批量扣款的参保居民,湖北省税务系统将统一调整批扣标准至300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现有最低缴费标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专项报告。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湖北省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对象为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会上,首次将财会监督与其他监督并列,共同组成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财会监督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维护中央政令畅通、规范财经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进一步扩大全国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推广成果,会同国库部门推动更多商业银行优化完善系统功能,支持跨省资金清算,为跨省经营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缴税方式,实现足不出户即可跨省缴税。
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金额为100元的整数倍,最低缴费标准400元,最高缴费标准8000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标准。
各县(市、区)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尽快调整系统参数,开展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落实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等工作;积极创造条件,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具有培训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依规享受相关税收政策优惠。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之间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自缴费之日第91天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22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强化会计职业道德约束,大力弘扬会计诚信理念,建立多层次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体系,督促会计人员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提升会计人员诚信素养,增强会计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简化办理流程和报送资料,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转让所得税收减免、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平台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应享尽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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