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予以变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按本市同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标准执行。
根据苏财税〔2018〕20号规定,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省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了认定。现将2022年第三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属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确保财政管理依据的合法、有效和统一,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江苏省财政厅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苏财办法〔2011〕4号)有关要求,我厅开展了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共确认废止21件、失效14件。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
从2022年7月1日起,市区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调整为1613元/月。执行对象为2022年7月份在领失业保险金及以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关闭等情形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拨付用人单位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
为减少交叉感染风险,提倡“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遇有申报缴纳方面的问题可通过江苏税务门户网站、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相关政策规定,也可咨询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强化生产性服务业用地保障,探索采用符合两业融合特点的二、三产业混合用地改革,鼓励采取盘活存量土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等方式支持服务业发展。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者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以及灵活就业的,应当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用工登记、退工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团体投保“江苏医惠保1号”,符合现行有关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部分,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自2022年12月30日起停止办理涉及本次征管范围调整区域的纳税人缴费人所有税费征缴业务。自2023年1月1日起,由调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税费征缴业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每年对各地落实省级统筹情况进行评估,加强对各地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责任分担、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工作的监督。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聚焦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加大督促指导力度。
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优化税务注销等程序,提升企业注销登记便利度;完善交易、纳税等相关平台,进一步优化涉企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一窗受理”与水电气联动过户的业务流程。
参保缴费标准仍按照集中缴费期各项政策标准执行,普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
2023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年缴费标准统一设置为1680元、1920元、2400元、2880元四个档次,由个人自主选择标准缴费。
经市政府同意,从2022年7月1日起,市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金)每人每月增加30元。
电子劳动合同是传统人力资源管理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标志,是企业实现降本增效、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能,是营造诚信用工生态,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
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应当通过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涉税费信息共享。市大数据管理中心为涉税费信息共享提供平台支持和数据规范指导,帮助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涉税费数据共享事宜。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审批部门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自2022年11月7日起,江苏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培养行业优秀人才入选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或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取得相应证书的一次性给予事务所最高10万元奖励。
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理全市通办业务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受理税务机关依法依规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缴费人的相关涉税费违法违规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推动《江苏省外商投资条例》立法,提升鼓励类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效率,强化外资企业和项目服务协调工作。
到2024年,全省净增残疾人就业5万人,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7万人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更趋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向各预算单位经办机构提供工伤发生率、支缴率等相关参考数据,各预算单位经办机构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费率核定工作。
如因未参保或参保登记错误导致无法缴费的,请至各级医保部门或各乡镇(街道)劳保所处理。如有参保和待遇问题,请咨询医保部门;缴费方面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江苏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 2022-10-27 《江苏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已于2022年10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
破产重整、和解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被认定失信且失信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的,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或其管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申请信用修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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