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一些合伙创投基金的个人合伙人因为没有正确理解税收政策,存在错误适用税收优惠的问题,出现少缴、漏缴个人所得税风险,负面影响很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简称为新冠肺炎)是传染病的一种,界定为乙类传染病。因此,新冠肺炎疫情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出口货物的税务函调,指的是在出口退税的审核流程中,退税机关认为外贸企业、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的交易存在疑点,通过税务系统向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请求予以协助调查,等回函确认相关情况后,再决定是否退税。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高收入自然人股权交易后少缴个人所得税案件,具有时间跨度长、涉及税额大等特点。本案顺利查结,为税务机关今后加强“两高”(高收入、高资产)群体类似股权交易税收监管,防止税款流失,提供了有益启示。
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同时可以约定,卖方约定的售房价款金额的前提是基于中介预估税费的金额准确,否则因中介的违约行为导致实际缴纳的税费金额低于预估金额,低于部分金额由违约方(中介)承担。
对于一些特定性质的企业,例如出口外贸企业、投资企业、开展跨国交易的企业,这些企业更容易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关注,因此更应当注重企业的税务合规建设。总之,只有全面开展彻底的税务合规,才能确保企业经营道路畅通无阻,实现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软件行业以技术为核心,无论是研究开发环节还是后续科技成果转化环节,都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大力支持。对软件企业来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掌握政策适用的“源代码”,才能防范涉税风险,寻求更好发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税局后续管理工作也开始启动。后续管理工作就好比:守株待兔——万事俱备,只待个别自作聪明之“吾辈”撞枪口。纵观以往年度,“收入费用不匹配”、“费用列支异常”指标极易引发关注,基本位居每年企业所得税风险稽查指标榜首。说起涉税风险,核心在“防”,基础在“控”。
对于医药行业而言,两票制下最需要解决的就是销售费用的合规管理问题,具体而言可以从规范企业的发票管理和凭证管理入手,企业财务人员要加强对相关凭证的收集和管理。
常有人调侃,保险代理业就是赚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本来利润就极低,却还冒着极大的税务风险,很多公司的竞争点就是税负水平的高低。具体有哪些税务风险,我们简要分析一下。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清晰的认识到现实社会中存在各种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避税方式,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对税法的了解不彻底、侥幸心理以及贪心,总想把事情做到极致,往往这种心态会导致反面效应。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实践中,有的资金出借方更青睐以买卖合同的方式实现货物物权的质押,通过构造复杂的买卖合同链条,最终完成一项融资。不过,货物买卖就要涉及开票纳税,本文即分析这种模式下的虚开以及偷逃税风险,以供读者参考。
无偿赠送的相关政策其实并不算新的税收规定,企业财务人员只需要查阅基础的法律法规就可以避免出错。在实务中,一些企业往往因财务人员的疏漏,对基础税收法规细节掌握不牢,从而产生涉税风险。
对出口退(免)税实施单证备案管理,一方面理顺了企业内部出口环节,另一方面降低了企业出口退税风险,减轻了企业会计人员的办税压力,同时为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在抵押物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虽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但抵押合同有效成立,故债权人可请求抵押人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根据“民法典担保解释”第46条的规定起诉要求其办理抵押登记。
由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灵活多样,员工取得相关权益所得的性质、实际时间可能存在差异,上市公司在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时,需要结合不同情况准确进行税务处理。
可以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但进项税额抵扣正确与否会直接影响纳税人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最终结果。实务中存在较多软件企业不能正确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导致存在税务风险。
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是针对废钢行业惯常存在的经营模式做出的变通,前提是不违背税收规定,更不能违反刑法,公检法三机关对该函所做回复,类似于注意规定,即便不做说明,如果行为模式符合骗取税款主观目的,且客观上造成税款损失,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涉案企业采用虚假申报等方式,检查期内共隐匿经营收入4000多万元未依法申报。随着案件真相的水落石出,涉案企业为其自作聪明、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付出了应有代价。
对于纸质一般的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发票规定是不同的。如果企业不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发票,包括不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局有权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实务中,一些袜业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归集确认其他费用,并将其直接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风险隐患。
因L饮品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账证资料不健全,无法确定经营成本,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经营实际,依法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对其作出补缴税款208.5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偷逃税款1倍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笔者注意到,一些新三板上市企业摘牌之前将原始股变为非原始股,以此来降低税负。这种频繁转让股权的操作,税收收益将与风险并存,应该引起相关企业高度重视。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从立法目的看,在供货方涉嫌虚开时就要对出口方暂缓、暂扣退税或者要求其提供担保,是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预防在供货方查实虚开后无法挽回税款损失情况的发生。
如发票的受票方对虚开发票行为不知情,且经过税务稽查部门对受票方的财务凭证、购销合同、运输单据等进行核查后认定并无虚构真实交易等违规行为,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则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中的善意受票方。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提高税法遵从度,守法合规经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采购人员等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尤其是意识到虚开的法律后果,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土地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无论是大型生产企业还是小型商贸企业,都是不可或缺的。很多企业知道取得不动产以后要申报房产税,却不知道是否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容易忽略掉该税种,从而导致未及时采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涉及未申报或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风险情况。
在涉税案件的调查过程中,严格依照执法和取证程序,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查,并依据核查取得的证据准确为案件定性、精确计算涉案税费,既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可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提高案件查处效率。
上游企业开具的发票被税务机关确认为虚开发票后,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会给下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下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后,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并按照要求及期限回函。
目前而言,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对“背靠背”条款作出明确规制,这一缺位让法院判决工作出现不同意见。因此,为避免双方可能产生的纠纷,在实践中还是建议合同双方在付款方式上尽量明确化、详细化,采用更加公平合理的付款方式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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