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对截止2012年4月的征管类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截止2012年4月征管类税收规范有效文件目录》和《截止2012年4月征管类税收规范性文件失效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县级地税部门将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全部落实到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逐户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税收调查表》的填报要求、填报方法、注意事项等进行辅导;同级国税部门配合地税部门完成填报辅导工作。
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中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内蒙古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等。
各部门要将涉及中小企业法定审批、收费、检查、标准等项目和支持企业发展的服务措施进行公示,并实行服务承诺制度。鼓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为小微企业办实事活动,每年都要制定为小微企业办实事计划,并报同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规定,我局对有关增值税政策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清单通知如下:
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如实申报说明相关情况;经税务机关督促仍未如实申报说明的,为《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未能准确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主管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核定其应扣除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工会提名,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确认,也可以由工会组织职工推选,经公示后产生;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或者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产生,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一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2010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其符合享受《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2011年及以后年度均由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备案管理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及其所属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自治区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以及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及其分理处、储蓄所,应按现行规定分别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分理处、储蓄所暂不进行税种核定和纳税申报。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和日常管理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缴、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凡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2 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报盟市税务机关审批。
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当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扣除的,企业在进行年度申报时,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表式见附件1-1),该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同报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辆部分)》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决定自2011年12月1日申报期起,提高我区增值税起征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内蒙古国税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所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你局《关于玉米淀粉加工企业副产品执行税率的请示》(通国税发〔2011〕100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6号公告第一条之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9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制订全区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盟市要根据自治区规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突出具有本地特色和竞争力的优势品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对设在我区原已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企业主营业务项目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项目,且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企业总收入70%以上,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办法对企业资产损失进行管理后,请按照规定条件认真做好申报管理和备案管理两项工作,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应注重对资料合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核,凡不符合条件或证据不足的资产损失,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考虑到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后,部分单位如,仓储、物流企业等由于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占地面积大,可能税负增加较多,对这类“大地小房”的情况需给予一定照顾,按应税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林牧渔业用房征免房产税的批复
各级国土、工商、煤炭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煤矿转让税收征收工作。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煤炭企业有关股权变更、法人代表变更、转让期可采储量等相关信息。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征收相关税、费。
市局从2009年12月1日起统一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后,各局陆续反映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取消服务行业中的培训,培训行业统一按文化体育业征收,征收率为3%。
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设立的,属于“其他金融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与用户签订的贷款合同,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43号),我局在2007年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再次进行了清理,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房产税原则上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投产、经营的,其房产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直属征管机构征收。
经自治区政府同意,2011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内政发 [2004]48号)第32条有关契税政策停止执行。我区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政策按财税[2010] 94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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