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要继续落实好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政策,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继续落实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政策,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为落实财政部工作要求,解决我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明确票据管理职责、严格票据领用和管理程序、加快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等方面形成了《通知》。
青海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省(区、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布如下:青海省儿童福利协会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与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验确认个人股权转让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后,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缴费人缴费事宜请咨询辖区税务部门、缴费渠道所属商业银行。医保部门负责参保登记和待遇发放,缴费政策和参保登记相关事宜请咨询辖区医保部门。
对信用优良的从事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在落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创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在参与竞标行业内房地产营销项目时予以重点推荐。
清理结果已经2023年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2023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市场主体开办“一件事一次办”便利化改革的重要性,围绕改革任务,务实举措、抓好落实。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
经非营利组织提出申请,省财政厅、国 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青海省证券业协会等9户非营利组织符合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有关条件,现予以公布。
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进展和思想动态,精心做好关心关爱和指导咨询,帮助毕业生增强就业信心,积极主动求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集群参与主导产业国际合作机制或交流活动,开展技术、管理、人才或资本等方面交流合作,通过设置海外分支机构等方式,推动产品和服务对外贸易快速发展。
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我省设立的太阳能发电等园区认定为工矿区,园区内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关系养老保险待遇,事关参保群众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个人账户记载工作。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 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布如下。
工伤保险继续实施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降低0.15%的基础上下调50%,非企业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下调50%,工程建设项目缴费费率由1%下调至0.5%的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可以按照青财税字[2020]2052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预征率法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请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后续税收管理。
各市(州)财政局应当根据2022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有关规定,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承担地方储备肉企业名单予以公布(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利润分季(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非营利组织提出申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青海省建材工业协会等3户非营利组织符合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有关条件,现予以公布。请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后续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精心安排部署,做好2023年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参保人员遗属待遇的计发工作。同时,要强化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在工作遇到特殊情况时,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馈。
现决定全文废止《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的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更新<青海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按照国家医保局的规定严格执行《2023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本次调整中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举办新能源汽车专场促销活动,引导企业加大优惠力度,促进农牧区汽车更新消费。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122号)同时废止。
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减轻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场租负担,对于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根据地区实际安排一定比例场地,优先向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免费提供,用于创业就业。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准确把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内容,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等方式,做好最低工资规定及标准的宣传解读,确保最低工资制度宣传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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