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缴不等同于不缴,2023年底前,缴费人需通过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等渠道自行补缴2022年未缴月份基本养老保险。税务部门不提供补缴社保费的银行批扣服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7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2022年4月未完成缴费的企业,也可申请自2022年4月开始缓缴,缓缴截止期限相应提前1个月。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对《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按现行标准执行。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对《山东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等8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依据科技部火炬中心有关要求,结合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际,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对《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青科企字〔2021〕1号)进行了修订。
在前期推出两批共计140条“春风行动”举措的基础上,聚焦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新要求,聚焦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新部署,聚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新挑战,新增以下三个方面16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升级形成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
做好经费保障。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对下补助比例平均达到30%,市级要加大补助力度,市、县级负担比例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切实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和坚强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修订社科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各市、县(市、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可按照本意见执行,也可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进一步的改革完善意见。
推进“两头在外”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规范山东自贸试验区开展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流程,明确商务、海关、生态环境、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争取将柴油发动机等商品列入维修产品目录。
现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有关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鲁财税([2022)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梳理了2019年以来新出台和延续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包含125条优惠政策规定),形成《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清单》,同时编写《退税减税政策操作指引》,明确每项税费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政策内容、适用条件、执行期限、政策依据,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对退税减税降费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赋予省级新区市级开发建设和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省级管理权限中能够下放的,依法依规全部下放到新区。根据省级新区发展需要,研究提出权限下放清单。对于不能下放以及需要综合平衡的省级管理权限,建立省级新区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请批机制,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明确监管责任。
为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将《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鲁财税[2020]48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纾困力度,对存在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采取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等形式,帮助企业做好资金接续。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切实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经研究,决定2022年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年”活动,现将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用票单位可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业务交流”“省属高校财政票据业务交流”等服务群,也可借助省民政厅“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群”咨询财政票据业务,省财政厅将及时提供问题解答及政策咨询服务。
税务、财政等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政策,引导实际贷款利率继续下行。按照“应降尽降”原则,降低小微企业账户管理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票据业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支付手续费,降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记录内容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符合要求,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砥砺前行,真抓实干,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全面完成2022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
档案管理系统可实现内部管理档案、业务档案数字化加工,帮助事务所整合档案资源,形成统一信息档案库,强化内控合规管理。事务所可着重考虑将新产生的档案电子化。另外,如需档案整理服务,可与银雁科技对接,寻求专人进行档案分类、排序、装订等辅助服务(服务方案详见附件1)。
创新成果分两类在全省推广,对创新性高、影响面较广的25项创新成果,作为改革试点经验在全省复制推广;对应用场景具体、具有借鉴意义的26项创新成果,作为最佳实践案例供各地学习借鉴。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中规定的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应按照《享受税收优惠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要求提交证明材料,包括经审计的2020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在内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数据应体现2020年度企业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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