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决定废止《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号)文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资源税改革已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部署和要求,确保我省资源税改革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纳税人在联网状态下登陆开票软件即可接收升级提示,按照提示要求安装包含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开票软件(金税盘开票软件V2.1.20.160425.01及以上版本,税控盘开票软件V2.0.09 _160425及以上版本)即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9号公告)的要求,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商务、外事侨务、工商、税务、投资促进、知识产权、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工作。
新登记的小型企业初次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时,除按规定填报资料外,其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下同)应到场接受主管国税机关的纳税约谈,填写《纳税约谈基本情况登记表》,完善税务登记信息。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个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取消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实行门诊诊查补偿办法,就是要充分发挥医保控费作用,通过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管理,抑制不合理用药结构、分解处方、增加自费药品使用等行为,科学降低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及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
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广元市地方税务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遂府办函[2013]189号)中第三章第八条规定:“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费的办法”,所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参保一年享受一年医疗保险待遇。
您在提案中提出四点有针对性的建议内容及解决办法,我们非常赞同。我局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人才、就业等工作的职能优势,推动职业技能(技术)培训事业发展。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各地要综合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加强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和合理调度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实行按月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的营业税;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的营业税。
继续照顾民族地区、财政困难地区。对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以下简称“三州”)以及内地19个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的其他增值税收入我省50%部分,省暂不参与分享;继续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补助。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6]74号)转发你们,并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川府发[2016]29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2016年第24号),省局修订了全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营改增纳税人在领用国税发票前,应先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领用地税发票的缴销手续,再向国税机关办理国税发票领用手续。对已实施国地税联合办税的,营改增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国地税联合办税窗口办理有关地税发票缴销及国税发票领用事宜。
需要实行市(州)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业纳税人,由其市(州)分行(公司)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制《四川省银行保险业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申请表》(附件1)和《四川省银行保险业汇总纳税支行(公司)基本情况表》(附件2)。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将于2016年5月1日实施。4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1号),就相关工作再次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由于硬件故障原因,我省部分纳税人无法正常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网上申报,省局决定将2016年4月申报缴款期限(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季报)、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延长至2016年4月22日。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14]15号)精神。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不经常发生应征增值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试点纳税人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通知安排,办理国税、地税机关共管户登记、营改增业务确认等手续。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试点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由主管国税机关暂委托对应的地税机关代为征收。
为实现税法体系的统一、完整,确保为规范税收执法和优化纳税服务提供有效的制度依据,我局决定废止《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开发票和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地税发[2008]239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第五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现将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公示。
本实施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以及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主动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来文《达州市财政局达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税率的请示》(达市财政〔2015〕31号)收悉。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川财税〔2010〕11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契税适用税率由4%调整为3%,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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