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级政策出台、调整情况,及时制订接续政策,出台和落实《四川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结合基层所干部队伍实际,分期分批组织基层所长全覆盖轮训,不断提升基层监管能力,夯实基层建设基础;组织全省执法人员积极参加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的每周“云课堂”培训,每月举行“月讲堂”活动,以“大培训”“大练兵”“大比武”等多种形式提升专业能力。
实施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行动,举办“金融顾问市州行”融资对接活动,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融资服务,2022年促成民营企业融资2800多亿元。
截至2022年末,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信用修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7297户,其中2022年度信用修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2022户。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放管服”改革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川渝“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第一批)》《川渝“免证办”事项清单》《川渝跨区域数字化场景应用清单》已经四川省政府和重庆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贯彻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为抓手,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机制,持续加强对个体工商户数字化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在提升纳税服务方面。通过加强宣传解读、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强化指导督促等措施,继续落实落细国家新出台及延续实施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
纳税人存在欠税、欠费、有未处理违法违章行为、风险纳税人、稽查或评估案件未结案等情况或为非正常状态,仍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暂不纳入“全市通办”范围。
我省出台《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对推进社会信用监管、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推进“开门立法”等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现将我省2022年度承担省级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下发给你们。名单所列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严格规范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组织实施,做好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持续更新助企纾困政策“电子明白卡”,强化民营经济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截至目前,共计上传涉企政策信息1461条,动态更新政策342条。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仍需要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最后,感谢吴桂芬代表长期以来对市场监管工作以及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后,我们将立足职能职责,一如既往地做好有关工作,为我省营商环境的不断进步完善、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现将经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定的获得2022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四批)和2023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一批)公布。
五个行业具体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旅游会展服务和生态保护。
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的园区根据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准备申报资料,报所在市(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做好与省直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一规范全省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各市(州)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另行制定工伤保险政策。完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切实为更广泛劳动者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保障。
纳税人存在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申报不实等情形的,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核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为确保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理解、执行到位,市税务局对税费支持政策和服务措施做了系统梳理,利用各种媒介渠道更新发布并进行了广泛宣传。
强化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减税降费优惠政策,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不少于60亿元,推广“制惠贷”“园保贷”“天府科创贷”,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
各机构负责人应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及时传达、认真学习《意见》,并在行业内外进行广泛宣传,在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内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意见》的热潮。
根据《就业促进法》《四川省“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规范》(DB51/T1953-2015),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协调产业准入标准ꎬ逐步消除土地、财税、要素价格等产业配套政策差异ꎬ支持率先实施统一的招商引资政策。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即邮政EMS)邮寄给本通告第二条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并妥善保存邮件号以备查询,邮寄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是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并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换购住房退还已缴纳个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 1 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国家税务总局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报送资料的,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宜宾三江新区税务局报送;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国家税务总局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理的事项,需在国家税务总局宜宾三江新区税务局办理。
全面落实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的价格形成机制。
自2023年1月1日起,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