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参保缴费相关事宜可关注微信公众号“乌鲁木齐税务”和“乌鲁木齐医疗保障”了解。如参保登记遇到问题可致电各区县医保分中心咨询;如缴费过程中遇到困难请联系税务部门寻求帮助。
个人转让股权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扣缴义务人(股权受让方)或纳税人(股权转让方)应当依法先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申报。
自2023年10月1日起,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根据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票开具情形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
城乡居民可持户口簿(本市居住证)、身份证,新生儿由家长携带户口簿到所属街道保障所经办服务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或者出生后在新疆政务服务网通过“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进行线上办理。
就读于十师学校、幼儿园、职校的学生按师市居民缴费标准统一收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北屯税务局与各学校、幼儿园签订划扣“三方协议”统一进行扣缴。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
为推进税收法治化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乌国税函〔2002〕49号)。
为推进税收法治化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税务局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要求
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次分别于4月、10月缴纳,该税额标准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建议自202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房产税开征范围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保持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新税公告〔2023〕2号)已于2023年4月1日发布实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19号),国家税务总局五家渠税务局对本级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进行了更新,现予以发布。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布如下。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各师市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要继续按照国家、兵团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为推进税收法治化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自治区确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阶段性降费到期后如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政策等,严格按照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明确的决策权限,依法履职,依法行政,严禁越权行事。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关于发布〈石河子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自2023年4月1日废止。
为推进税收法治化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国家税务总局北屯税务局关于发布〈北屯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屯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北屯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屯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自2023年4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2号),于2023年3月1日发布,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和田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自2023年4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发布<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新疆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塔城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塔税公告〔2018〕2号)自2023年4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发布〈伊犁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自2023年4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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