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折旧与摊销税前扣除10大问题

来源:北京税务 作者:北京税务 人气: 时间:2022-02-18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修订,新增“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部分,供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企业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相关优惠政策。

  资产折旧与摊销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热点问题,近期,小编就遇到了很多纳税人咨询此类问题。本期小编汇总了10个典型问题,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问题1.固定资产折旧不得税前扣除情形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问题2.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情形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问题3.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问题4.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问题5.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

  问题6.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第一条

  问题7.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涉及的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

  问题8.因政策性搬迁涉及的资产折旧处理问题

  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问题9.房地产企业销售已转为自用的开发产品涉及的折旧问题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四条

  问题10.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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