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增值税文件梳理

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严颖 人气: 时间:2018-03-20
摘要: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比较常见资管产品的有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本文对营改增以来的资管产品增值税文件进行梳理。

  1、财税〔2016〕36号附件1:资管产品涉及的税目包括贷款、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理解: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2、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符合条件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和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

  3、财税〔2016〕46号: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项目新增。

  4、财税〔2016〕70号: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项目新增,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税项目新增。

  小结:

  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7)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8)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

  下列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含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含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2018年1月1日起,转贴现业务不免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5)同业存款。

  (6)同业借款。

  (7)同业代付。

  (8)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9)持有金融债券。

  (10)同业存单。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

  5、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了限售股的买入价的确定。

  6、财税〔2016〕140号:进行了以下明确:

  (1)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3)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7、财税〔2017〕2号:将资管行业增值税起征日期推迟到2017年7月1日,并取消了140号文对于追溯的规定,已缴纳增值税的日后可以抵减。文件规定: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注:2017年6月30日发布的财税〔2017〕56号文将执行日期由2017年7月1日推迟到2018年1月1日。

  8、财税〔2017〕5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管理人和资管产品。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9、财税〔2017〕90号:明确了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1)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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