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发票能否报销?

来源:小陈税务 作者:小陈税务 人气: 时间:2022-01-11
摘要: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问】跨年发票:开票日期是2020年12月的发票,2021年12月还能“用”吗?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则】首先,按照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发票对应的事项属于哪个年度,然后再看具体发票要求。

  通俗的说,先看事项,后看凭证。

  【例1】公司2020年12月签了一份2021年度法律咨询服务合同,2020年12月,提供服务方收到部分预收款,提前开具发票,2021年12月份支付剩余款项,该笔咨询服务费按规定应在2021年度税前扣除。不考虑特殊情况:

  1.相关人员连通预付款发票(2020年12月开具)在2021年12月一起报销,没问题哦!

  2.相关人员连通预付款发票(2020年12月开具)在2022年3月一起报销,也没问题哦!(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34号公告)

  【例2】公司2020年12月签了一份商品(存货)采购合同,当月收到相关存货,并取得发票(2020年12月开具),该笔存货于2021年6月才销售,存货结转对应的成本,且应在2021年度税前扣除。不考虑特殊情况:

  1.相关人员2021年12月报销,向财务提交发票(2020年12月开具),没问题哦!

  2.相关人员2022年3月报销,向财务提交发票(2020年12月开具),也没问题哦!

  【例3】公司签了一份2020年度法律咨询服务合同,2020年12月提供服务方收到款项并开具发票,相关人员2021年12月报销该发票,能入账吗?能。不考虑特殊情况:

  1.如果该笔咨询费计入2021年度,不允许在2021年度税前扣除,即纳税调增

  2.如果该笔咨询费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计入2020年度费用),不影响2021年度税前扣除。

  3.如果该笔咨询费计入2020年度费用,且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了,将上述发票附在当时会计处理凭证后。

  不管上述哪种情况(该笔咨询费未在税前扣除),都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关于“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在2020年度税前扣除。

  【补充】如果该笔咨询费计入2020年度费用,且汇算清缴时纳税也“扣除”了,就当我没说,您懂得。


老板拿跨年发票来报销会计如何处理?

  问题:某公司老板给财务部门拿来两张费用发票:一张2019年的发票,一张2021年的发票,请问财务部该如何处理?

  DJZ回复:

  这两张票应分开分情况来看:

  一、2019年的发票

  1、如果2019实际已报销,但未收到发票,属于白条入账,并且财务就该笔无票支出如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做纳税调增处理,此时老板拿来发票为时已晚,已形成“多缴”企业所得税事实,这张发票已失去所得税的抵税效果,可以说,这张发票拿来可以附在对应凭证后面,但其对于税而言已经没什么用了。

  2、如果2019年未做账,未报销。2019年度的费用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科目调整至2019年度,进而会对2019年度损益科目、所得税费用及未分配利润的产生相应影响。此处理方式下,会存在以下两种情况:(1)因2019年未做账,未报销,仅做影响未分配利润财务处理,不做所得税费用调整账务处理,视同该笔费用所得税不认,相当于做了纳税调增处理。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对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这样一来不仅要作影响未分配利润财务处理,还需就所得税费用进行相应账务调整处理。

  二、2021年的发票

  1、如果2021年已做账务处理,实际已报销,但未收到发票,属于暂估入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规定,实际发票是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可以正常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如果这张发票是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2022年5月31日之前)取得的,依然可依有效凭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即使是在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的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企业如果在规定的期限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此处总局依然也给了企业一个60天缓冲时间,如果符合条件,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的发票也可以依法在企业税税前扣除。如果在规定缓冲时间内无法取得发票并提供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资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就该笔费用支出做纳税调增处理。

  2、如果还未做账务处理,建议直接将账做在2021年度,如果已无法将账处理在2021年度,按照权责发生制,2022年度依然存在需通过“以前年度损益”科目调整账务处理的问题,实务中,也存在财务人员为避免调账的麻烦,直接将其计入2022年度的现象,此操作一方面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另一方面也会存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被认可的风险,希望引起大家的注意。

  三、实务操作建议

  由以上老板拿来跨期发票事件可以看出,实务中依然存在老板层面一方面对财税政策理解不透,一方面又要求财务部门做到节税控税的矛盾局面,在此笔者建议:

  1、企业老板应多方面学习风控管理方面的知识,要对业务发生过程中的财务票据传递等业务有一定意识把控,制定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在进行财务工作时应该严格依据会计准则、税法等相关法规,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要提出可行性措施进行预防。

  2、企业可以组织财务人员积极参与针对性培训,结合继续教育、自学等方式对内部控制理论、国家政策等内容开展持续性培训,不断提升财务人员履职能力。其次严格把关财务审核,按照规章制度,加强费用报销审核制度管理,定期对会计记录进行核对,避免和减少资产流失,减少财务税务风险。

  3、最为重要的是老板要认识到财务的重要性,身体力行的给予财务部门足够的理解和支持。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牟思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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