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会协[2021]93号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奖补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1-10-11
摘要: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省注协对《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奖补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奖补办法》已经省注协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奖补办法》的通知

苏会协[2021]93号             2021-10-11

各会计师事务所,各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省注协对《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奖补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奖补办法》(见附件)已经省注协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奖补办法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奖补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和促进“十四五”时期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向做强做优、做精做专转型,完善事务所内部治理,有效推动和支持事务所提升服务能力,结合中注协《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和省注协《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注协公布的年度全国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排名中,首次进入前1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首次进入前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首次进入前5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进入前10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进入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榜单的,返还其本年缴纳会费省级留成部分的30%。

  第三条 鼓励事务所科学发展,在全省综合评价排名公布后,对在全省综合评价中获得AAA级以上,且业务收入三年保持持续增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返还事务所(包括外省在江苏设立的分所)本年缴纳会费省级留成部分的20%:

  1.当年业务收入较上年增长20%;

  2.当年业务收入增加1000万元(含)以上;

  3.当年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

  同时符合第二条、第三条的,不重复返还会费。

  第四条 鼓励外省事务所在江苏境内设立总部,将注册地址设在江苏,设立当年度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且省外项目收入比例达到3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设立当年度业务收入超过2亿元,且省外项目收入比例达到3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设立当年度业务收入超过3亿元,且省外项目收入比例达到3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鼓励省内事务所走出去,对采取包括吸收合并等方式在外省新设分所且年度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五条 鼓励省内事务所积极拓展新业务,对所申报的新业务项目,经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审定确认的,按项目类型一次性奖励5万元,已经评定过的新业务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条 鼓励行业从业人员积极参政议政,为国家建设献计献策,对当选全国、省、市、县(区)中国共产党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每届任期分别给予所在单位10000元、5000元、3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鼓励事务所和行业从业人员争先创优、服务行业发展,对获得国家、省(部)级表彰的事务所给予一次性100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部)级表彰的从业人员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被中注协聘请,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人员,按每人3000元标准,对所在事务所或市注协给予奖励。

  第八条 鼓励事务所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出版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著作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学术文章(每篇字数3000字以上)的从业人员,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同一篇文章在多家期刊发表的,只记一次。

  第九条 鼓励市级协会引导、支持本地事务所规模化发展,对当年事务所业务总收入在全省市级协会排名较上年进位2个位次以上,或者业务总收入增长率达到全省业务总收入平均增长率以上,或者增长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市注协5万元奖励;鼓励市级协会建立区域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在规划设计、具体建设、领导机制、制度规范、操作规程、政策扶持等方面取得明显实效,进驻事务所达到10家以上的,给予市注协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获得奖励或补助的市级协会、事务所及从业人员,奖励或补助资金全部直接拨付到各市注协、各事务所。市注协、事务所对从业人员的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市注协、各事务所自定。

  第十一条 对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奖励或补助的市注协、事务所,省注协一经查实将收回奖补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奖励或补助的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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