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有借鉴意义的“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情形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东方税语 人气: 时间:2017-11-24
摘要:今天想起这个问题是由缘于沈阳一商业银行的老总咨询,他们银行通过司法强制执行了一贷款户企业的房地产,由于该企业已停业一年多,人去楼空,无法找到人员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今天想起这个问题是由缘于沈阳一商业银行的老总咨询,他们银行通过司法强制执行了一贷款户企业的房地产,由于该企业已停业一年多,人去楼空,无法找到人员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文件第二条加强销售发票管理。在契税纳税申报环节,各地应要求纳税人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受理后将发票复印件作为申报资料存档;对于未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应要求其补送,否则不予受理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在契税征收场所或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要在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及时征收营业税(营改增之后应为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并按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下面文件可供参考: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李宏蕾申请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5]140号      2015-08-24

  沈阳市苏家屯区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苏家屯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李宏蕾申请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的请示》(沈苏地税发〔2015〕7号)收悉。你局反映,李宏蕾通过司法强制转让形式,承受被强制转让房产,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申请代开发票。但由于被强制执行方无法找到,在代开发票时原产权人不到场,只有房地产承受方申请代开发票,申请代开发票资料不齐全。根据上述情况,你局请示税务机关是否可以依据李宏蕾申请为其代开发票。经与省局沟通,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你局请示情况中由执法部门裁决,出具有效法律文书,可视为帮助无法合法行使自身的权力和义务一方恢复其权力和义务,所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书可视为此方开具发票应出具的相关材料,使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能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付款方能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你局凭李宏蕾出具的法院判决与《房产拍卖成交合同书》等有效法律文书,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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