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改产生增值税盈利空间

来源:逢考说税 作者:赵文 人气: 时间:2018-04-24
摘要: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快马加鞭赶在五月前出来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逢考说税在这里跟大家提醒以下事项: 1. 税率变化产生增值税盈利空间。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文件以及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快马加鞭赶在五月前出来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逢考说税在这里跟大家提醒以下事项:

1.税率变化产生增值税盈利空间。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以及本文件规定,从5月1日起,税率由17%,11%变为16%,10%。那么就产生了企业17%进项,然后16%销项的1%增值税盈利。 
举个栗子更加直观。A企业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4月进口一批服装400万,进项税额68万元,五月份全部销售,取得销售收入400万元(企业就赚税率的钱)销项税额64万元。 
单就此项业务,企业净赚增值税68-64=4万元。

2.对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并不是立即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税款,而是转登记的下期开始,下期怎么理解?一般来说一般纳税人都是按月申报,但是“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等”是按季度申报的,按照文件规定,纳税人转登记是丛5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实施,那么如果纳税人转登记以后,最快适用征收率的时间都是6月份,而不是想象中的5月份,这里逢考提醒大家特别注意! 

3.  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的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时间还是没有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第八条规定:“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对于这句话的理解,部分财税人士认为从转登记之日起要断开计算了,这个跟之前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是冲突的,虽然这句话表述有歧义,但是我想500万标准的时间还是没有变,即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时间是包含转登记日之前的月份。

关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逢考说税将在下期跟大家吐槽!

相关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这些地方还需要明确 <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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