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09-12-31
摘要:并非所有的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借款利息都可以税前扣除,除了需要满足77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要件以外,还必须遵守财税〔2008〕121号文件反资本弱化的规定、遵守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限制。
无票利息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争议案
利息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全汇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           2009-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王骏点评: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1、总局立法越来越人性化,允许真实、合法的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利息在税前扣除,是一种进步。此前,我国大连等地区曾经明文规定类似利息不得税前列支,看来这些地区都需要对有关文件进行修正。

  2、并非所有的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借款利息都可以税前扣除,除了需要满足77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要件以外,还必须遵守财税〔2008〕121号文件反资本弱化的规定、遵守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限制。令人遗憾的是,777号文件并未对如何确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是否以基本账户开户行为准、是否认可浮动利率做出规定。因此,实践中依然还有许多困难需要克服。

  3、考虑到我国的税务机关以票控税的观念还十分浓厚,实际工作中不会排除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向获取利息的个人所要发票(营业税利息发票)。收取利息的个人可能需要配合企业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承担相应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性税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替个人“扛税”即代为承担这些税款一般也很难被税务机关同意税前扣除。



几类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项目标准


  一、房地产企业利息支出进行归集分配

  (1)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2)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二、金融相关企业利息支出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金融企业的各种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3)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7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7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四、融资性售后回租利息支出

  (1)按照目前融资租赁公司的分类,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承租方支付给金融租赁公司的利息支出,按照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规定扣除。

  (2)对企业支付给商务部批准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按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规定扣除。

  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7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五、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7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六、关联方之间(包括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1)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可以税前扣除。

  (2)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税[2008]1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七、向没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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