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农[2014]148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4-09-29
摘要: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业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他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农[2014]1488号                    2014-9-29

各盟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内政发〔2012〕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内财预〔2014〕844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2014年9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以下简称“水利建设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内政发〔2012〕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内财预〔2014〕844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我区水利建设基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规范自治区本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盟市、旗县水利建设基金的管理须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规定。中央补助地方的水利建设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征收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和征收标准:

  (一)从收取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

  (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全额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三)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业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他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四)从中央对自治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的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五)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20%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其他收入。

  上述征收范围和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和划转办法包括:

  (一)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办理划转国库。

  (二)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收,并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及时缴入国库。

  (三)对电力企业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委托内蒙古国税局征收;对我区的其他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委托自治区地税局征收,并及时缴入自治区级国库。

  (四)对除电力企业外的其他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并及时缴入国库。

  (五)从中央对自治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六)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财政部门直接划转。

  (七)以上缴入国库的水利建设基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第六条 各代征代缴单位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或财政部门认可的税务代收票据。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划转、入库由人民银行国库和各商业银行办理。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视各代征代缴单位征缴任务的完成情况,按照入库情况由财政预算安排征管经费,用于征缴过程中的正常开支。

  第十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和项目安排应符合政府性基金管理要求,重点支持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基金用途包括:

  (一)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

  (二)病险水库(病险水闸)除险加固;

  (三)农田水利和草牧场节水灌溉工程;

  (四)城市防洪设施;

  (五)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

  (六)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

  (七)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八)防汛和应急度汛;

  (九)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

  (十)其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项目。

  第十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不得用于管理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修建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以及其他未经财政部门认定的项目开支。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纳入自治区基金预算管理,按照公共财政预算编制的时间和流程单独编制基金预算。

  第十四条 在自治区本级部门列支的水利建设基金列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下达盟市、旗县的水利建设基金列入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

  第十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预算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增减变化因素安排。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实行项目管理制,按项目将预算资金细化到地区和具体用款单位。

  第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虽已列入年初预算但在编制预算草案时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水利建设基金,以及在预算执行中收到的未明确具体项目的中央补助地方的水利建设基金,其分配和使用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细化到具体项目。

  第十七条 凡纳入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的水利建设基金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可预留一部分资金,用于年度中间中央预算内水利建设项目配套和防汛、防凌、抗旱等不可预见支出。预留资金列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一般不超过收入总额的20%。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确定水利建设基金收支计划,连同其他政府性基金收支计划汇总形成自治区本级基金预算草案,报自治区政府研究审定后,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IPC证:蜀ICP备17025776号-2
2018-2021 zhuawawa.xin 税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