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公告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1-08-30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如下:一、纳税人办理登记证照的,所在地为其相关登记证照上注明的住所地。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公告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021-8-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登记证照的,所在地为其相关登记证照上注明的住所地。

  二、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所在地为其生产经营地。

  三、纳税人未办理登记证照的,所在地为其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IPC证:蜀ICP备17025776号-2
2018-2021 zhuawawa.xin 税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