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主要涉及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和房产税,其中: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将融资租赁视同金融保险业,反映出税收立法符合融资租赁实质,营业税对具有融资租赁资质租赁公司适用差额税基政策,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发展。 经过历时近5年的局部地区渐进试点,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允许取得与生产经营相关设备的进行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笔者发现,对于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理解,专家观点不统一、业界观点不统一、征管部门观点不统一。尤其是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征管实践没有考虑为“融物”而“融资”的三方两合同融资租赁交易特点,混淆会计准则经营租赁与营业税租赁业概念,适用全额营业税政策,增加了融资租赁公司税负,抑制融资租赁业发展。 我国中小企业众多,中小企业对于吸纳劳动力就业非常重要,融资租赁公司是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重要途径之一,所以,争取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的财税政策非常重要。这需要租赁业界和财政部门进一步系统地研讨融资租赁,做出更为科学的安排。融资租赁业界应以我国“十二五”规划财税改革目标为契机,进一步与财税部门沟通融资租赁交易特点,争取以下五方面财税政策: 一、解决承租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 二、营业税 (二)取消残值销售变为“租赁余值” 三、企业所得税 (二)债权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四、印花税 除了融资租赁合同外,还有可能涉及到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等,还不包括担保合同、保险合同、公证文书等非列名合同。税务部门把它当一个合同来征?还是多个合同来征?建议税法明确租赁公司只交融资租赁合同的印花税。 五、会计处理 (作者供职于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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