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人社发[2023]6号 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3-01-31
摘要: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22〕81号)文件精神,切实推进就业创业政策落地见效,构建具有杭州特色的高质量就业创业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杭人社发〔2023〕6号           2023-01-31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22〕81号)文件精神,切实推进就业创业政策落地见效,构建具有杭州特色的高质量就业创业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企业等用人单位发挥促进就业创业作用

  (一)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在杭州市登记注册且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的小微企业,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招用的重点人群和登记失业半年以内人员总数达到申请前1个月企业在职参保员工总数1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

  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和登记失业半年以内人员就业总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原则上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的LPR +50BP。资格认定通过后获得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符合相关贴息规定的,对入驻科技孵化器或经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合同签订日的LPR给予贴息(贷款利率低于合同签订日的LPR的,按贷款利率贴息);其他企业,按合同签订日的LPR-150 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

  贴息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且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合同签订日的LPR+50BP。

  (二)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社保补贴。

  在杭州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招用杭州市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三费”)之和的用工社保补贴。用人单位自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此项政策至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满。

  2023年1月31日前的补贴按原标准计算。

  此项补贴与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三)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承接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承接单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给予承接单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全日制岗位、非全日制岗位补贴标准分别为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30%、80%。各区、县(市)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其他费用给予相应保障。

  补贴期限不超过上岗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当月不得同时享受此项政策。

  2023年1月31日前已上岗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至原“就业援助卡”有效期期满。其中,2018年12月底前已在政策性帮扶岗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上岗的人员,转为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后原“就业援助卡”有效期期满的,经本人申请,考核考评合格,可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至退出公益性岗位;离岗后再次申请上岗的,须重新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且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

  (四)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杭州市且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的企业,法人登记证注册地址在杭州市的社会组织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三费之和给予社保补贴。小微企业(社会组织)自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首月起享受政策,最长不超过12个月。高校毕业生学历升级后再次被其他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新招用的,招用单位可按规定申领社保补贴。自2023年2月1日起,此项政策与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政策可同时享受。对已按原规定放弃享受该补贴的,不予受理。

  (五)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领域创业补贴。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且带动2人以上就业并依法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均满12个月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领创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该补贴与大学生创业政策中经营场所租房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六)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在杭州市注册登记,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将其派遣到家庭、医院、养老及残疾人照料机构提供家政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依法在杭州市为家政服务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在岗家政服务员不少于10人的,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申领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家政服务企业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三费之和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该补贴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社保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二、激发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就业创业活力

  (七)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被注册地址在杭州市的1000人以下企业新招用,在同一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社保缴费基数的100%为准),每年给予2000元的就业补贴,自符合补贴条件月份起,累计不超过3年。

  此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领域就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八)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领域就业补贴。

  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企业依法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的,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领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此项补贴与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补助、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奖补、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九)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杭州市从事灵活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杭州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申领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和50%的社保补贴。最早自灵活就业登记表中记载的起始月份起享受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至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满,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9:1承担。2023年1月31日前的补贴按原标准计算。

  (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在杭州市登记注册5年内和2015年1月1日后初次创业的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原则上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的LPR +50BP。资格认定通过后获得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符合相关贴息规定的,对重点人群和杭州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人员,按合同签订日的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

  贴息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且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合同签订日的LPR+50BP。

  (十一)创业陪跑空间场地租金补贴。

  在杭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入驻创业陪跑空间满6个月,在杭缴纳社会保险,并担任所创办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的重点人群创业者,可申领创业陪跑空间场地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最高为3元/平方米·天,补贴面积最高为50平方米。实际场地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承担。

  (十二)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2016年2月1日后,在杭创办经营实体(入驻创业陪跑空间的除外),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在杭缴纳社会保险,租赁创业用房满12个月(不包括使用家庭自有房屋创业),且营业证照住所、租赁经营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一致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申领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第1年补贴1元/平方米·天,第2年、第3年补贴0.5元/平方米·天,补贴面积最高为100平方米。实际场地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重点人群、农民工在杭州市(其中农民工在杭州市行政村)初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且创办时间在2023年2月1日后,自创办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期限自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正常经营首月起6个月。

  (十四)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重点人群在杭州市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由其创办的经营实体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可同时享受。

  2023年1月31日前,就业困难人员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原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已享受原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社保补贴或原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十五)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重点人群在杭州市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带动就业3人(不含补贴对象)以上,且为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在带动3人就业基础上,每多带动1人可再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自符合条件并享受补贴的首月起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内,带动就业人数不足3人的,不予补贴。

  (十六)求职创业补贴。

  在毕业学年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杭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可申请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孤儿;

  3.持证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5.脱贫人口;

  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十七)就业见习补贴。

  1.就业见习对象

  (1)杭州市生源: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全日制普通高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的毕业学年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杭州市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台港澳地区生源可参照杭州市生源。

  (2)非杭州市生源:

  在杭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在杭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的毕业学年学生;本市外已建立杭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高校的浙江省生源毕业学年大学生;

  (3)16--24岁的在杭登记失业青年。

  2.就业见习补贴项目

  (1)就业见习生活补贴。见习基地按规定发放见习学员生活补助的,可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申领见习学员生活补贴,其中见习基地年度评估合格且留用率达到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80%。见习学员提前结束见习的,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补贴。

  (2)综合商业保险费补贴。人力社保部门为见习学员统一办理不高于50元/人·半年的综合商业保险。

  (3)就业见习指导管理费补贴。非事业单位见习基地在见习结束后可申领见习指导管理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见习学员提前结束见习的,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补贴。

  (4)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补贴。见习基地正式录(聘)用见习学员的,并为其补缴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可申领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费补贴。

  3.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十八)就业见习基地训练费补贴和招用补贴。

  按照有利于相对人原则,2023年1月31日前已符合原政策条件的就业见习基地按原政策标准申请见习基地训练费补贴和招用补贴至期满为止。

  (十九)创业见习补贴。

  按照有利于相对人原则,2023年1月31日前已符合原政策条件的创业见习基地可按原政策标准申请创业见习补贴中的见习学员生活补贴、见习基地训练费补贴和见习孵化补助至期满为止。

  (二十)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建站补贴。

  在杭全日制普通高校及长三角区域内双一流全日制普通高校(含长三角省属重点高校)建立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对新建的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补贴。

  (二十一)临时生活补贴。

  1.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杭州市生源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毕业一年内在杭州市登记失业的,可享受1000元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2.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杭州市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失业登记满6个月的失业人员,可按受理时当地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申领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此项政策只可享受一次。已享受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享受此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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