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函[2010]6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0-08-04
摘要:如果合同约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应纳中国税金由中国企业承担,且非居民企业出具收款发票的注明金额为包含代扣代缴税金的总金额,原则上应允许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核该项支付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

国税办函[2010]615号      2010-08-04

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现将你公司《关于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出的非居民企业的代扣代缴业务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审批时间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十四条规定,境内支付人可被指定作为非居民企业的扣缴义务人;第十五条规定,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因此,在指定扣缴情况下,境内支付人对外支付时需同时结算税款,处理较为复杂,税务机关需要一定时间(具体时间依个案而定)来审核相关事实。建议非居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文件的基本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缴税,其后汇出利润的审核将较为便捷。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的时间规定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

  二、关于企业在非居民商业往来中取得含税金额发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如果合同约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应纳中国税金由中国企业承担,且非居民企业出具收款发票的注明金额为包含代扣代缴税金的总金额,原则上应允许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核该项支付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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