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优惠,纳税人可否放弃享受?

来源:金穗源 作者:金穗源 人气: 时间:2020-07-27
摘要:没有出台明确文件的地方,多数不允许合并计算,原因是依据国税发[2006]187号“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该条款中的“应”字被解读为必须。笔者认为其实该条款强调的分类,正是为了服务于免税穗政策的,如果享受普通住宅免税政策就应该分别计算。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那么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享受免税优惠呢?

  案例分析

  我们先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分析一下,在此种情况下,纳税人会选择不享受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将“普通住宅”合并计入“非普通住宅”或“其他类型房地产”中。

  假设A公司开发住宅项目,其中普通住宅转让房地产收入1亿元,对应可扣除项目成本总额0.95亿元;非普通住宅转让房地产收入2.5亿元,对应可扣除项目成本总额1.2亿元。

  如果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分别计算金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合计缴纳土地增值税4700万元(计算过程如表一),普通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享受了免税;如果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合并计算,合计缴纳土地增值税4325万元(计算过程如表二)。可见后者要少缴纳税款375万元。

  政策分析

  那么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享受免税优惠呢?我们先对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进行一下梳理。

  争议焦点

  目前实务中各地政策成两级分化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免税是一种选择权,可以放弃,放弃后合并至其他业态进行计算,如以下列举地区:

  另一种观点认为,普通住宅类型是强制分类的一种业态,必须进行单独区分,单独计算土地增值税,没有选择权,如以下列举地区:

  总结分析

  1、从法理来看,免税优惠应该是纳税人享受的一种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八条也明确“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应可以自行抉择是否享受免税。

  2、没有出台明确文件的地方,多数不允许合并计算,原因是依据国税发[2006]187号“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该条款中的“应”字被解读为必须。笔者认为其实该条款强调的分类,正是为了服务于免税穗政策的,如果享受普通住宅免税政策就应该分别计算。

  其实我们从业态分类的演变也可以看出,最早出现业态分类的文件是财税字[1995]48号(前文已列示条款内容),该文件的目的就是为了强调如果享受普通住宅免税,那么普通住宅就应与其他房地产进行区分,从而出现了业态分类(二分法),这应该是业态分类的初衷。后部分地区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出台了三分法,甚至四分法。目前根据税总发[2015]114号税总函[2016]309号修订的申报表,表中列示了三种业态分类: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但部分地区仍然沿用二分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应该是项目的源清算,出现业态的分类正是服务于免税的实施,而不应是一种强制,这是业态分类的根本出发点。

  3、从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普通住宅的减免权利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因此这正是一个契机,各省政府在出台免税政策时,应进一步明确免税政策如何享受?是否可以放弃?放弃有什么条件?放弃后如何计算?纳税人应持续关注政策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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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土增普宅免税的制度诱惑?

土地增值税很多时候是房地产项目最重的税负,极端状况下土增税税额占项目销售回款比例可达50%以上(如历史原因以近乎零地价拿地后长期开发停滞,项目面市时房价暴涨),且这个比例是以回款为基数,而不是是净利润为基数,足见土地增值税的威力。所以土增税是很多纳税人心头的一根刺。

土增税最常用的优惠政策毫无疑问就是普宅免税政策,《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但这个免税规定存在一个天然的制度缺陷,即增值率20%上下的税负可能是天壤地别,个别案例中涉及的税款差异可达数亿元之巨。鉴于现行土增税关键要素仍有诸多不明确之处及地方性差异(如清算单位的界定、成本分摊等等),因此上述普宅增值率的计算存在显著的不确定性,在巨额经济利益面前,企业难免有所心动,税务机关也存在重大执法风险,本文暂且称之为“制度诱惑”或“制度陷阱”。

如何规避或降低上述“制度诱惑”对于纳税人的动机引导/税局执法风险,核心要义还是要实现增值率分界点20%前后税负的平滑过渡而不是现行模式下税负的跳跃。在此,作者大开脑洞,提出一个解决方法,即对于普通住宅,增值率20%以下(含20%)的适用土增税税率=max(增值率*1.5,0),即增值率10%,适用税率15%,增值率0%/-10%,适用税率0%。如此规定的好处是增值率20%以上及以下的税负将是个平滑而连续的曲线,企业对普宅免税的“筹划冲动”将显著降低。当然这个方案最大的弊病是以前普宅增值率20%以内不用缴纳土增税,现在需要缴纳土增税,纳税人情感上未必可以接受,但考虑到土增税法征求意见稿中普宅增值率20%以内已经不作为确定项,选择权转移到省级政府手中,也算是个现实的有利条件吧。

插几句题外话,制度也分好坏,如果制度不能导人向善,最起码应做到中性,如果制度具有诱惑个体做出违反制度的属性,那么这个制度应该被反思及修正。

欢迎沟通与交流:孙玮 215163071(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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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在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上有什么区别呢?

一、增值税

个人销售普通住宅:若是满2年,免征增值税;若是不满2年,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销售非普通住宅:未满2年,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满2年,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满2年的非普通住宅依然按差额征收5%的增值税)。个人销售非住宅,可以凭合法凭据按差额的5%缴纳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是开发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还是非住宅,在土地增值税上有着很大区别:一是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比例不同;二是土地增值税清算上的区别: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而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就没有该优惠政策。

另外,对个人销售住宅(包括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暂免交土地增值税,但对个人销售非住宅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来源:菏泽友信会计师事务所 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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