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0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的公告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3-03-08
摘要:对于无偿赠送或执行协定、协议事项涉及多个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的,我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出具《确认表》时可以指定一个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作为牵头单位,由该牵头单位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0号            2023-3-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公告如下: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的减免税范围包括:

  (一)根据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赠送函或中国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协定或协议,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直接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或由其提供无偿赠款,由我国受赠单位按照赠送函、协定或协议规定范围自行采购进口的物资;

  (二)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受外国政府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

  (三)国际组织成员受国际组织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

  (四)我国履行的国际条约中相关减免税条款规定的进口物资。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的国际条约中相关减免税条款规定的进口物资,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情形的,按照相关国际条约中减免税条款规定减免相应进口税。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的国际条约中相关减免税条款规定的进口物资的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以下统称减免税申请人),除另有规定外,应于有关物资申报进口前,取得我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并凭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材料及相关物资的产品资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对于无偿赠送或执行协定、协议事项涉及多个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的,我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出具《确认表》时可以指定一个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作为牵头单位,由该牵头单位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相关主管部门可指定一个司局级单位具体负责出具《确认表》及相关工作,有关部门应将具体负责单位名称函告海关总署,海关总署通知各直属海关执行。

  四、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情形的,提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赠送函或相关协定、协议;

  (二)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情形的,提交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出具的赠送函、外国政府的委托书;

  (三)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交国际组织成员出具的赠送函、国际组织的委托书;

  (四)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相关国际条约。

  对于前款规定需提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赠送函,如因临时无偿赠送且无法提交赠送函的,可提交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有关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处的证明函原件。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代码201,简称:无偿援助),监管方式为“国家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代码3511,简称:援助物资)。

  六、办理时限及相关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第五、六、七、八条规定办理。

  七、海关总署对国际条约中进口物资减免税手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公告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外国政府是指外国的中央政府;

  国际组织是指联合国及其相关机构以及与我国有合作关系的其他国际组织(见附件2);

  国际条约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缔结协定或协议以及参加的国际条约;

  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是指我国政府主管部委(包括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国务院直属机构;

  主管海关是指减免税申请人住所地海关。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确认表.doc

  2.国际组织名单.doc

海关总署

2023年3月8日


接受无偿援助进口物资:符合条件,可享多个税种减免优惠

  3月9日,海关总署官网公开的《关于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明确了相关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20号公告明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的国际条约进口(以下称“无偿援助进口物资”)的部分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适用范围

  20号公告第一条明确,无偿援助进口物资的减免税范围包括:(一)根据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赠送函或中国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协定或协议,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直接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或由其提供无偿赠款,由我国受赠单位按照赠送函、协定或协议规定范围自行采购进口的物资;(二)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受外国政府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三)国际组织成员受国际组织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四)我国履行的国际条约中相关减免税条款规定的进口物资。

  减免税申请人进口上述第(一)类至第(三)类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进口上述第(四)类物资,即“我国履行的国际条约中相关减免税条款规定的进口物资”,按照相关国际条约中减免税条款规定,减免相应进口税。

  申请流程

  减免税申请人原则上应于有关物资申报进口前,取得我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并凭20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材料及相关物资的产品资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其中,“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应文件确定。

  例如,根据《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变更民航总局负责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主管部门的通知》(税管函〔2007〕236号),对民航总局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的物资,各海关凭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际合作司出具的、加盖有该司印章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目前,相关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已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代码201,简称:无偿援助),监管方式为“国家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代码3511,简称:援助物资)。

  指定牵头单位

  指定牵头单位,是减免税申请人最需要关注的事项。实务中,一部分无偿赠送或执行协定、协议事项,涉及多个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主管部门指定一个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作为牵头单位,由该牵头单位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假设2023年4月1日,某国政府向我国无偿捐赠物资,受赠对象分别为上海A公司、杭州B公司、长沙C公司。主管部门如果指定由上海A公司牵头,只需要上海A公司向上海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即可;如果未指定牵头单位,根据20号公告附件1的规定,主管部门应分别出具《确认表》。

  提交赠送函

  在20号公告发布前,不要求有关赠送协议或者项目文件中,对无偿赠送的物资进口免税作具体规定,但进口单位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时,提交的相关项目文件或证明函中,须明确有关物资是无偿或免费提供的。

  20号公告明确,除我国履行的国际条约中相关减免税条款规定的进口物资之外,减免税申请人必须提交赠送函。也就是说,减免税申请人接受无偿赠送海外物资,须提交赠送函。

  审批手续与物流衔接

  减免税申请人,应留意海关审批手续与物流之间的衔接。

  申请人应于有关物资申报进口前,取得我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表》,且《确认表》一次性使用,内容不得更改。20号公告附件1明确,《确认表》自主管部门确认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因此,减免税申请人的物流安排妥当与否,直接影响物资能否享受进口减免税。

  例如,甲公司于2023年4月1日获得了《确认表》,那么,甲公司必须在《确认表》有效期(2023年10月1日)之前,一次性申报进口全部物资。如果物流没有安排好,2023年10月1日之后才申报进口,甲公司将无法享受减免税待遇,必须重新申领《确认表》。

  重视海关后续监管

  “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属于法定减免税货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的规定接受海关的后续监管。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进口减免税货物有着特定的监管年限:船舶、飞机为8年;机动车辆为6年;其他货物为3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实务中,一些企业认为货物已经到了自己手里,就可以任意处置,比如,设定抵押或者办理融资租赁等,这些都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现行政策明确,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改变捐赠物资用途的,可能丧失进口减免税待遇,需要补缴税款并缴纳相应滞纳金,还有可能受到海关的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3年03月17日    版次:06     作者:王永亮(作者单位:上海海关学院)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IPC证:蜀ICP备17025776号-2
2018-2021 zhuawawa.xin 税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