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14]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4-01-13
摘要:围绕经济区产业布局和发展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先行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优先支持港口、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水利、信息、口岸等关键基础设施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2014]5号     2014-01-13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桂政发〔2008〕61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规定》)于2012年12月执行到期,之后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为进一步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全力打造我国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积极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建设,经2014年1月7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对《若干政策规定》进行延续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经济区)开放开发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把广西建设成为我国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的要求,进一步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更多更好地吸引外部资源,加快培育壮大产业集群,拓展对内对外开放合作深度和广度,推动开放开发体制机制创新,促进经济区加快发展,积极参与和服务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建设,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中的经济区范围是指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6市所辖行政区范围。

  二、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第三条 加快发展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钢铁、信息、汽车、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电力、纺织、建材、医药、机械、航空航天、有色金属新材料、林浆纸、食品等产业;积极发展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海洋产业、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金融、科技、商务、会展、商贸、航运服务、旅游、文化等现代服务业。

  第四条 围绕经济区产业布局和发展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先行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优先支持港口、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水利、信息、口岸等关键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凡属经济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优先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优先列入申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家规划。其中,对符合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优先列入申报中央预算内(国债)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前期工作计划,并在前期工作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条 实行产业发展税收优惠。

  (一)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二)新认定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三)新办的符合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

  (四)新办的以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企业,免征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五)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六)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七)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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