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政一[1997]2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定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1997-08-01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精神,外商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应按税法规定计征营业税。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定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一[1997]28号        1997-8-1

省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定金涉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精神,外商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应按税法规定计征营业税。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8月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IPC证:蜀ICP备17025776号-2
2018-2021 zhuawawa.xin 税务之家